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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中村改造或是旧城区改造、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常常会有一些无证房屋的存在,这些无证房屋,在生活中根本不会引起大家的注意,更不会有人想到这是违法建筑。
然而一遇上征收拆迁,便被有关部门贴上了“违法建筑”的标签,还会被告知“无证房”没补偿,这致使很多被征收人都非常恼火。那么,无证房屋就该没有拆迁补偿吗?
几年前,金女士的厂房被划在了征收范围内,随后征收方委托评估公司对该厂房进行了风险评估,并出具了房地产估价报告,无证房屋评估总价是xx万元,构筑物评估总价是xx万元。2018年,金女士以邮寄的方式向有关部门邮寄了申请书,要求有部门履行补偿职责。但是有关部门对金女士的申请未作出任何处理,于是金女士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判有关部门给付金女士xx万元。
但是有关部门对一审判决并不服,于是提出了上诉并辩称,金女士及某公司均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无证房屋及构筑物是金女士投资建设并拥有产权,无法证明金女士为无证房屋及构筑物的合法权利人,金女士应当先行通过民事诉讼确认产权,一审法院在征收补偿案件中直接判定无证房屋属于金女士所有并支付补偿款缺乏依据...
针对有关部门的上诉理由,二审法院并没有采纳,而是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第一项,并撤销了一审判决第二项,判决有关部门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金女士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款xx万元及利息。
在一、二审判决都支持金女士的情况下,有关部门仍不服,于是,又向最高院申请了再审。那么最高院会支持有关部门的再审申请吗?一、二审法院判决有关部门给付金女士无证房屋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的判决还会维持吗?
其实现如今,在征地拆迁中,很多被征收人都不在像以前拆迁一样抱有“一夜暴富”的想法了,他们一心想要的只是在拆迁过程中能保证他们现有的家庭生活水平能不降低,能有一处住宅,过上原本平静的生活即可。当然,这也在法律法规中有着明确规定的规定。
然而,实践征收中,因房屋无证的原因,导致他们连这么纯朴的心愿都被破灭了。那么无证房就应该在拆迁中没有补偿吗?我们接着上述金女士的情况,来看看法院是怎么说的
金女士这个案子的焦点是案涉无证房屋、构筑物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应予补偿。
关于案涉无证房及构筑物是否应予以补偿及补偿数额的问题。一般而言,征收方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需要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的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于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要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给予补偿。当然了,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则不会给付补偿。
具体到本案,最高院强调说,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往往情况都比较的复杂,尤其是城中村或旧城区内的房屋,存在大量因历史原因未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或者未依法办理审批许可手续的建筑,对于此类建筑,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人员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应就此在行政诉讼中承担相关举证责任。负责调查、认定、处理的相关部门具有对未登记建筑的合法性作出认定和处理的法定职责。
也就是说,房屋是不是违法建筑,需要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这也是他们的法定职责。
然而本案中,相关部门在征收过程中,既未发布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又未对案涉无证房屋及构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及处理。且又委托评估机构对案涉无证房屋及构筑物进行评估,并将结果送达给金女士,而在金女士对评估报告无任何异议的情况下主动搬迁后,有关部门又称评估错误,不予补偿,这种出尔反尔的做法于情于理都是说不过去的。
最终,对于有关部门主张无证房屋没有补偿的说法没有获得最高院的支持。
另外,在补偿标准问题上,最高院认为,鉴于诉讼时涉案建筑已被拆除,而评估报告系基于双方当事人共同确定的评估项目及数量而作出,双方当事人对评估数额均无异议,一、二审法院参照评估报告确定无证房及构筑物的估价结果,判令浑南区政府向金淑艳给付无证房及构筑物的补偿款,并无不当。
最终,最高法院驳回了有关部门的再审申请。
凯诺律师最后提醒大家,无证房屋有没有补偿,是不是违法建筑,需要由有关部门组织人员先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被征收人千万不可听信征收方一言,在没有调查的情况下就断言不予补偿显然是不合理的,并且即使调查、认定了,如果是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那么在拆迁时也要给予相应的拆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