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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中,在未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达成协议时,相关部门为了尽快完成搬迁,通常会采取惯用的手段将被征收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对当事人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或是补偿决定书,要求当事人一个星期内自行拆除房屋或是签订补偿协议,在三日内完成搬迁等,若未完成搬迁或是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房屋,就强拆。
那么,相关部门真的就有这么大的权力在当事人未履行补偿决定,未在期限内签约、搬迁或是限期拆除决定中规定的期限内未自行拆除房屋的情况下直接拆除房屋吗?下面我们以凯诺律师办理过的案件为例来为大家浅析一下
针对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的
何先生在当地有一套房屋,2018年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被征收,但是何先生等人纷纷对补偿标准不满意,希望可以提高补偿,可是何先生等人的诉求,非但没有得到支持,相关部门反而对何先生等人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期何先生等人自行拆除房屋,否则强拆。随后,何先生在凯诺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然而,在复议和诉讼期限还没有届满的情况下,相关部门便将何先生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针对相关部门的行为,凯诺律师指导何先生就此次强拆行为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相关部门强拆何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庭审中,法院认为相关部门在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就强制拆除何先生房屋属于程序严重违法情况,损害了何先生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判决确认相关部门强制拆除何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根据《城乡规划法》和《行政强制法》中的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由此可见,即便房屋是真“违建”,相关部门也只能在当事人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依法拆除,如果当事人在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后,及时地申请了复议或是提起诉讼,那么相关部门就不能再实施具体强拆行为了。然而本案中,在救济期限还未届满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就强拆了何先生的房屋,显然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是不合法的行为。
针对收到征收补偿决定的
对于收到征收补偿决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也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拆迁方与被拆迁人在补偿方案中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或是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相关部门可以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需要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不过实践中,仍会有许多被征收人在收到补偿定后会对此文件不服,认为补偿决定中的标准并没有提高,于是便会拒绝在补偿决定中规定的期限内搬迁,有的拆迁方在遇到这种情况时,通常会以简单粗暴的方法直接强拆被征收人房屋,但凯诺律师提醒大家,这是不合法的,相关部门并没有直接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权力。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也就是说,收到补偿决定后,若被征收人认为该补偿决定不合法,侵害了自己的权益,即使补偿决定中明确了搬迁期限、签约期限,被征收人也是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只要被征收人依法提起了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那么相关部门就不能再申请强制执行了。
相关部门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形
而若想尽快完成搬迁,强拆被征收房屋,一般也只能在被征收人收到补偿决定后,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没有按照补偿决定中的规定履行补偿决定时,由市、县级人民法院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补偿决定案件未审结之前,未获得法院的准许之前,相关部门是没有权力直接拆除房屋的,否则违法。
总之,凯诺律师要提醒大家,无论是收到限期拆除决定还是补偿决定,被征收人都要重视起来,若对该文件中的内容不服,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及时启动法律程序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