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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入的女婿没有拆迁补偿吗?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方式?
发布日期:2021-11-04点击率:640

  外嫁女和上门女婿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有没有拆迁补偿一直以来都备受争议。实践中,有地方常常会以女性已经外嫁或是男方原本不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由拒绝对外嫁女和上门女婿进行补偿安置。

  近日,河北的一则新闻冲上了热搜。据相关媒体的报道,9月25日,河北保定某村民留言称,其属于亡夫再招,现任丈夫李某于2008年招入自己家,至今十几年,但是在拆迁过程中,李某却没有得到相应的拆迁补偿。随后,河北保定莲池区委回复称,按照当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办法,经全体村民代表表决,针对“坐堂招夫”的男方不予认定为村经济组织成员,不能享受相关待遇。

  那么招入进门的男方和已经出嫁的女性在征地拆迁中真的就没有拆迁补偿了吗?何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何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所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生产,或生活在该组织,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权利、义务的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具有很强的身份性质。一般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自然取得,父母双方或者一方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子女出生后户籍登记在该村并履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义务,可以取得成员资格。

  2、婚姻、收养关系取得,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结婚的配偶,户籍迁入该村并履行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义务,可以取得成员资格。

  3、政策性迁移,因国防建设、行政命令或其他政策因素,通过移民进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为所在地常住户口的人,取得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4、民主决策,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民主决策程序同意,履行了加入手续并登记户口的,取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认定成员资格是涉及村民利益重大事项,应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表决,以三分之二同意通过为原则。如果会议通过之日是在户籍迁到该集体经济组织之日之前,成员资格应自户籍迁到该集体组织之日起开始。

  也就是说,只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那么就可以获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只要获得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那么我们就可以获得土地补偿的分配等。

  可是实践中,却出现了一棍子打死一船人的情况,相关部门将出嫁女与上门女婿全部纳入到不是本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行列中,这种做法不仅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相关权益,还激发了社会矛盾。

  事实上,外嫁女并不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用语,而是农村根据婚俗惯例而来的习惯性称谓。目前,虽然我国法律对于所谓外嫁女、招入上门的男性能否享受与普通村民同等获得安置补偿待遇的问题,并未作出不同于普通村民的特殊规定。

  但是,对涉及“外嫁女”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一般应从以下几方面予以综合考量:一是外嫁女的户籍在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是否仍然在原集体经济组织;二是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外嫁女是否仍然在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和生活;三是外嫁女是否仍然以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四是外嫁女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意见;五是外嫁女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应履行的村民义务;六是外嫁女是否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享受了村民待遇。且上门女婿也应当要以此来处理。

  因此,相关部门在处理“外嫁女”、“入赘男”的安置补偿问题时,不能单纯以婚姻或者户籍情况作为是否给予安置补偿的条件,而是应在综合前述考量因素的同时,以其基本居住权益是否得到保障作为衡量和判断的原则。

  实践中,如果相关部门直接以不是本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不在本地为由不予补偿安置,那么建议当事人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