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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拆迁后,双方需要签订一份拆迁协议,协议签订后,不论是征收方还是被征收人都需要按照协议里约定的事项完成各自的义务。但从实践中来看,有个别拆迁方在被征收人依照协议中约定的事项完成搬迁、交出土地、房屋,上交房产证等证件后,拆迁方却迟迟不履行补偿职责,不仅如此,还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周转用房等,那么面对拆迁方迟迟不履行补偿职责的情况时,被征收人要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拆迁方不履行协议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实践中,如果拆迁方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后,并没有在协议中约定的时间内支付补偿款,或是交付安置房,那么作为被征收人则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合同法》等相关的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拆迁继续履行补偿协议。
《行政诉讼法》中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公民或是法人、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其他行政协议。
对于没有约定期限的,那么在确定与拆迁方之间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履行争议的起算时点时,就需要参照《合同法》中的第六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履行期限不明确的,被征收人可以随时要求行政机关履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首先应当适用的是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但是,在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则可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关于民事合同的相关规定。
需要注意起诉期限
对于约定了履行期限的,我们上面有讲过,就是在期限届满之日起被征收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需要被征收人注意的是,起诉也是有起诉期限的,不是你想啥时候起诉就能啥时候起诉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被征收人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参照民事法律规范确定。故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简单点来说就是,拆迁方如果没有依法履行补偿职责,那么当事人就需要根据民法总则中的规定,在三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在三年没有提起诉讼,而是七、八年后才提起诉讼,那么当事人的权益可能得不到保障。
此外,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向相关部门提出要求其履行补偿安置协议的请求,或者是相关部门主动表明愿意履行补偿安置合同的话,那么诉讼时效就会中断,此时诉讼时间期间就需要重新计算。
当然了,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后的三个内,被征收人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如果相关部门仍然同意履行协议的,那么诉讼时效的期限也是可以重新计算的。
总之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签订完补偿协议之后,如果征收方没有按照履行协议义务,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给付补偿款,交付安置房,那么当事人需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及时地启动法律程序,万不可拖延。另外,需要再额外提醒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在签订完协议之后,一定记得要跟拆迁方要一份协议原件,如果没有协议原件,而是两手空空,那么一旦出现拆迁方毁约、违约等情况,将会给我们日后维权带来很大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