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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认定成危房的情况在征地拆迁中常常发生。实践中,如果当事人认为补偿不合理而拒绝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拒绝搬出被征收房屋或是交出土地的时候,征收方可能就会为了尽早地完成拆迁工作,在与被征收人协商之后仍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将被征收房屋认定为“危房”或是“违法建筑”,对其作出强制拆除危房决定书或是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等。
一般情况下,无论被征收人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还是强制拆除危房决定书时,往往都会因害怕而不知所措,那么,在征地拆迁中收到强制拆除危房决定书或是限期拆除决定书时应当要怎么办呢?收到强制拆除危房决定书,房子就真的保不住了吗?下面我们就根据凯诺律师办理过的一起类似的案子为大家简单地浅析一下
王先生是浙江省人,在某村有一处房屋。后来受相关部门的委托,xx检测公司于2009年作出《鉴定报告》,报告中的鉴定结果为王先生的房屋是危房,评估定为D级,建议停止使用,条件允许时可进行拆除处理。
没过多久,相关部门对王先生作出《督促解危通知书》,通知其立即停止使用该房屋,并撤离该房屋。次日,相关部门对王先生作出《强制拆除危房的决定》,且拆除了王先生的房屋。
随后,王先生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多方打听之下,第一时间联系到了凯诺律师,在凯诺律师分析过案情之后,王先生决定委托凯诺律师帮助自己维权。凯诺律师介入到案件之后,随即前往王先生所在地进行了走访、调查,通过走访、调查,凯诺律师收集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并指导王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相关部门作出的《强制拆除危房的决定》。
但是,一审法院以相关部门对王先生作出“拆危”决定并送达王先生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没有明显不当为由驳回了王先生的起诉。收到一审判决的王先生非常的诧异,不过他并没有就此放弃和消极,而是在凯诺律师的帮助下,积极地向法院提出了上诉,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撤销相关部门作出的强制拆除危房的决定。
庭审中,王先生认为,自己的房屋本身就在征收范围内,但因补偿事宜一下没有达成一致,后来因急需占用其房屋所在土地,相关部门便将其房屋进行了破坏,而且其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根本就不知道鉴定一事,且也没有见过任何鉴定人员,更没有收到过任何的鉴定报告。
针对本案,凯诺律师作出了如下判断
1、相关部门未将鉴定结果告知当事人
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在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中确定房屋危险性等级。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应当提出维修加固或者拆除的处理意见;有发生房屋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应当提出立即停止使用的意见。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自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送达委托人,并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提出立即停止使用意见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立即告知委托人,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人与房屋使用人不一致的,委托人应当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内容告知房屋使用人。
但是本案中,相关部门并没有将检测公司作出的检测报告中的内容告知房屋使用人,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
2、未签订补偿协议就启动“拆危”程序不合法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本案中,相关部门未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未落实补偿安置的情况下,就因拓宽道路急需占用王先生房屋启动“拆危”程序,也明显有所不当。
最终,法院采纳了凯诺律师的代理意见,撤销了相关部门作出的强制拆除危房的决定。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相关部门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时常会出现违法一些违法行为,因此在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或是强制拆除危房决定书时,千万不要慌张,也不要害怕,第一时间看看该份文件是否合法,或是如果自己的房屋明明是安全房屋却因征收方的违法行为导致自己的房屋变成了“危房”那么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及时地启动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