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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未作出补偿决定就强拆?律师:违法
发布日期:2021-06-04点击率:540

  房屋征收中,相关部门应当要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发布拆迁公告、安置补偿方案,及时地将分户评估报告送达给被征收人,对于未在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或是房屋产权不明确的被征收人应当要及时的作出补偿决定,对于违法建筑应及时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等文件。

  然而,从实践过程中来看,征收方时常可能会为了尽快完成搬迁活动,达到征收最终的目的,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未协商一致时,在没有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或是签订补偿协议,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便会对被征收人房屋进行强拆。遭遇到这种情况,被征收人常常是非常的心痛心与苦恼,好端端的房屋,竟然因没有签协议就给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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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因公共利益开展的征收项目,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征收方的这种行为是否合法呢?如果被征收人起诉会不会赢呢?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从上述规定中来看,如果双方没有在签约期限内达成协议,那么征收方若想尽快完成征收工作,就应当要按照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且在作出补偿决定后,还要及时地将补偿决定送达给被征收人,这是法律规定的程序,而不能作出补偿决定之后,迟迟不给送达,甚至是几年后才送达,这显然是不合法的。

  当被征收人在收到该补偿决定后,如果对该决定不服,那么则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该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而如果征收方没有依照该条例中的上述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即对被征收人合法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那么该强拆行为明显是不合法行为,此时,被征收人就需要对强拆现场进行拍照、录像收证有效证据,及时咨询律师,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另外,还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即便对被征收人作出了补偿决定,但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而提起了相关的法律程序时,那么征收方就不能再实施强拆行为了,一旦实施那即违法,倘若被征收人没有及时提起诉讼,或是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那么征收方也不能径行强拆,否则同样也属于违法行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在作出补偿决定后,当事人没有搬迁,也没有履行补偿决定,亦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征收方只有获得了法院的准许,那么征收方才能光明正大的进行一步拆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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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出补偿决定的前提条件

  不过,需要被征收人格外注意的是,补偿决定也不是随随便便就能对被征收人作出的,一般作出补偿决定需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有生效的房屋征收决定。对被征收人房屋给予补偿的范围、标准和方式均是依据征收补偿方案,而征收补偿方案是房屋征收决定的一部分,因此,有生效的房屋征收决定是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前提条件之一。

  2、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

  3、在保障了被征收人补偿安置选择权的情况下,依法应该给予补偿各项目之金额、保障住房、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以及提供的周转用房已经确定并到位。

  总之,凯诺律师提示大家,不论是收到补偿决定还是没有收到补偿决定,在没有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之下,没有对被征收人实质性安置的情况下,房屋就被强制拆除,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启动法律程序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