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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将于2021年4月1日起施行。精神损害赔偿是体现宪法、法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一项重要制度。2010年修改的国家赔偿法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实现了国家赔偿制度的重大发展。
2014年7月,最高法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为更好地发挥国家赔偿审判职能作用,最高法对原有《意见》进行了细化、修改,制定了《解释》。那么该《解释》中又有哪几个亮点呢?下面我们就结合该《解释》中的内容来为大家说一下。
一、扩大了精神损害的认定范围
《解释》在“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范围方面有所扩大。根据《解释》规定,有《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17条情形,依法应当赔偿的,一般可同时认定致人精神损害。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提高了精神损害抚慰金支付标准
《解释》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应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50%以下(包括本数)酌定(《意见》规定为35%以下),同时规定具有后果特别严重等特定情形可以在50%以上酌定。
当然了,《解释》同时还规定了,认定精神损害有违公序良俗的,可不认定存在精神损害,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后果的发生或者扩大存在过错,可酌情减少或者不予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体现了司法裁判行为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和导向作用。
三、明确了精神损害认定的客观标准
《解释》从侵权行为的具体形态入手,结合国家赔偿审判经验,以及社会公众普遍认知,首次以列举的形式对“致人精神损害”和“造成严重后果”等若干情形加以规范,这样一来,则可以更好地指导法官准确认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四、精神损害的责任承担方式参考了民事精神损害赔偿有关规定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从上述内容来看,《解释》参考了民事精神损害赔偿有关规定,同时结合国家赔偿审判实践,对此进一步细化,既体现了法律适用的精细化,也增加了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