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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以抢建为由不予补偿,法院撤销补偿决定
发布日期:2021-04-07点击率:624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意味着征收工作已经进入到了后半程,但对被征收人来讲,一旦收到征收补偿决定,则意味着被下了最后通牒。那么被征收人收到的征收补偿决定书还能被撤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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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邹先生是某市某村人,当地因旧城改造,需要征收邹先生在内的部分村庄里的房屋。2014年,评估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对邹先生的房屋进行评估,且在一个月之后对邹先生作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面对这一决定书,邹先生认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所依据的事实错误,其本人合法宅基地上房屋共四层,建筑面积为600多平方米,而《补偿决定》将房屋结构认定为三层半,建筑面积553.87平方米,与事实不符。而相关部门却认为,邹先生存在抢建的情形,并且房屋没有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且决定作出是依据:2007年7月23日《某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通知》、2011年3月31日营前街道发布的《关于禁止违法建设和非法买卖土地的公告》。

  面对相关部门的行为,邹先生并没有一丝的退缩,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联系到了凯诺所的律师,凯诺律师了解过案情之后,制定了一套非常具有针对性的维权方案,且在凯诺律师的帮助下,法院撤销了相关部门于2018年9月14日对邹先生作出的《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拿着判决书的邹先生十分的欣喜,也向凯诺律师表达了感激之情。

  我们都知道,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在法律上均对抢建、抢盖等行为有明确的规定。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标准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收的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第十六明确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也就是说,在确定征收范围之后如果当事人有抢建、抢修、抢栽的情况,那么法律上是不予认可的,更得不到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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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但是也不能不依据法律法规就随意的给被征收人扣上抢建的帽子。本案中,邹先生土地征收批复文件于2012年底作出,而邹先生宅基地上的房屋建设在先,所以并不存在抢建的情形和过错。同时邹先生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相关手续市政府出于各种管理的目的造成的,责任不在邹先生。基于此,拆迁补偿面积按照实际面积的60%折算,是不合理的。

  与此同时,根据相关部门提交的邹先生《房屋分层平面图》、《被征收房屋面积确认单》、《房地产估价报告》所附的《测绘报告》等证据,载明邹先生房屋为四层、建筑面积595.91平方米,原相关部门仅对该房屋内的“混合结构三层半楼房”进行认定并作出补偿决定,未对该房屋其他建设情况及是否给予补偿进行认定,而且决定事项中关于某村路58号“混合结构五层楼房”的表述,没有事实证据,显属错误。

  因此,法院最终撤销相关部门作出的补偿决定是真真切切的维护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凯诺律师也提醒大家,在征收过程中,千万不能有任何的侥幸心理,一旦在征收范围确定后进行抢修、抢建等,那么被征收人可能会既得不到拆迁补偿,也会给自己造成没必要的损失。

  当然,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会遇到各式各样的问题,因此在遇到自己不懂或是关乎切身利益的问题时,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的咨询律师,避免遭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