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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部门在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单位之前需要对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征收决定是房屋征收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文件,且也是必须要有的一个文件,房屋征收程序是否合法首先就看有没有房屋征收决定。
当然了,即使征收方下发了房屋征收决定,也不代表着征收就是合法的,房屋征收决定就是合法的。下面我们可根据案例来为大家说下,当征收方公布征收决定之后被征收人应该从哪几个方面对房屋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周先生是云南省人,在当地拥有房屋一幢。2016年,征收方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周先生的房屋在征收的范围内。次年6月,评估公司对周先生的房屋进行了评估,后出具了房屋征收分户估价报告,并且在同年9月送达给周先生,评估总值为xx万元。但周先生认为,评估报告不合理,于是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了复核。但是在此之后,周先生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经过多次协商却始终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后来周先生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房屋征收决定。
在庭审中,律师认为,此次征收过程中存在以下几点违法行为
1、评估公司所作的社会风险稳定评估报告不具有合法性;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的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另外,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2、征收方制定的补偿方案程序不合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后,应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的意见,若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时,市、县级人民政府还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3、征收方实施的房屋征收不是为了公共利益,该项目不符合相关的规划和计划;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的项目,可以依法实施征收,但是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本案的征收目的,显然不是为了公共利益。
4、未公布征收补偿款足额到位等情况;
5、房屋征收决定未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根据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6、社会风险评估报告未依法公告等
与此同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但是本案中,房屋征收部门并未评估报告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显然是违反了法律相关规定。
在审理后,因被征收房屋已经被强拆,法院遂确认了征收方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征收周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当然了,能不能把房屋征收决定撤销或是确认违法,还需要结合被征收人的实际情况。不过,凯诺律师还是要告诉广大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过程中除了注意审查以上六点之外,还要注意审查一下补偿标准,如果补偿标准明显偏低,那么也是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主张房屋征收决定违法或是撤销的。
房屋征收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当遇到补偿不合法的情况时,一定要及时的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