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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纳入到征收范围后被强制拆除,村民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市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村民认为,市人民政府在拆除之前没有履行任何的法定程序,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但是一审、二审法院并没有支持村民的诉求。那么村民的诉求能得最高法院的认可吗?今天,凯诺律师与大家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件
韩先生是湖北省人,在当地某村有一处房屋,其面积为三百多平。2008年3月,湖北省国土资源厅作出xx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批准xx市2007年度城中村xx批次建设用地的函》,同意市人民政府征收xx村集体建设用地。同年5月,市人民政府根据该征地批复作出《征收土地公告》。韩先生的房屋也在征收的范围内,但是之后因各种原因,2014年韩先生房屋被拆除。
房屋被强制拆除后,韩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韩先生认为,市人民政府在实施房屋强制拆除前,并没有履行任何的法定程序,这严重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请求法院确认市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
但是一审法院认为,韩先生要求确认市人民政府实施房屋拆除的行为违法,但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市人民政府实施了拆除其房屋的行为,韩先生的起诉没有事实根据。最终一审法院驳回了其的起诉。
韩先生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了上诉,但是二审法院认为,韩先生认为市人民政府以城中村改造的名义将其房屋强拆,应就市人民政府实施强拆房屋的行为承担初步证明责任,但是本案中,韩先生并没有提交相关的证据来证明市人民政府组织参与了强拆其房屋,属于起诉无事实根据的情形。二审法院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
韩先生不服向最高院申请再审称,其至今未与任何政府部门达成安置补偿协议,拥有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也没有被注销。所以,其对土地和房屋仍享有合法权益。相关部门人员无权主导对其的房屋实施强拆,且强拆程序也不合法。再者,其在征收过程中并没有见过任何的征地批文,也没有见到征地公告...所以,请求法院撤销一、二审裁定并依法改判。
市人民政府辩称,其并非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的具体实施部门,也从未实施拆除过韩先生的房屋,本案中的案涉房屋是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实施拆迁工作,韩先生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高法院认为,在市人民政府已经发布征地公告,且依据相关规定,征收行为由市人民政府或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具体负责实施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以韩先生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市人民政府组织参与了强拆其房屋为由,驳回其起诉,适用法律错误。最终最高法院撤销了一、二审裁定,指令xx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针对本案,凯诺律师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并且还要对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据此,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仅有市、县级人民政府才具有依法征收土地及其附属物的职权,发布公告亦是其履行职权的表现。所以,如果被拆房屋是位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征收范围内,那么法院可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推定强制拆除行为系市、县级人民政府或是其委托的主体实施。除非市、县级人民政府能够举证证明房屋确实是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其他主体违法强拆。
凯诺律师提醒大家,房屋在遇上拆迁时,一定要及时的搜集证据比如搜集拆迁公告,安置补偿方案对房屋现状进行拍照、录像等,若遇上强拆,同样也要对强拆现场进行拍照、录像,要知道只有有了充分的证据,在我们维权时才不会走弯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