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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拆迁,这三点直接关系着拆迁补偿
发布日期:2020-12-23点击率:743

  为了改善部分老百姓居住环境,提高老百姓生活水平,全国各地发起了各种征地拆迁项目,比如棚户区改造项目、旧城改造项目、城中村改造项目等。虽然征收目的是好的,但是,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也会产生各种拆迁问题,比如老百姓最在乎的拆迁补偿问题。

  实践中,常因各种原因导致被征收人获得的补偿是少之又少。那么面对征地拆迁,被征收人怎么做才有获得合理的补偿呢?律师建议大家在征地拆迁中应做好这些准备。

  了解土地性质

  首先要明确土地性质。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因此,在遇到征地拆迁时,首先要明确自己的房屋是在集体土地上还是在国有土地上,这样可以更好的掌握拆迁流程和与拆迁补偿相关的内容。

  1、集体土地征收程序

  一般集体土地征收依据的是《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有异议,相关部门要组织听证,并且要根据听证会的情况修改补偿方案,且要与被征收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

  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依据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此条例中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相关部门要组织人员对征收范围内的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之后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告知被征收人征收的范围,如果有被征收人对征收公告有异议,则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若对征收决定不服,则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之后由相关部门拟定补偿方案,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的,房屋征收部门要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

  了解拆迁性质

  在《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明确规定了,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房屋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关于公共利益的范围,在法律法规中也有明确的规定,比如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项目等。

  及时了解拆迁补偿内容

  1、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内容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需要注意的是,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必须要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2、国有土地征收补偿内容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十七条规定,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应当要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最后,凯诺律师要提醒大家,征地拆迁涉及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因此一定要保存好相关的权属证明,如不动产证、宅基地使用证等,如果没有那就要及时的补办。因为,实践过程中,常有征收方以没有权属证明为由对被拆迁人不予补偿或是拆迁补偿折半给予的情况。

  当然了,如果是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无相关产权证,那么在征地拆迁中相关部门就不宜直接认定成违法建筑而不予补偿,而是要给予合理、公平的补偿。

  征地拆迁比较的复杂且又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因此,如果被征收人遇到不明白或是不懂的问题时,一定要及时的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