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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林女士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但法院生效判决认定,该征收决定程序虽然有瑕疵,但是并不影响其效力。后林女士房屋被强制拆除并在确认了强拆行为违法后,向有关部门申请补偿与安置,但相关部门未依法履行。起诉后,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驳回了其的起诉。那么,林女士的诉求能得到最高院的支持吗?今天,凯诺律师就与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
林女士是河南省人,在当地有一处房屋。2013年11月,因当地规划需要,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并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林女士的房屋也在征收范围内。2014年9月,林女士认为此次征收存在不合法的情况,且征收决定程序也不合法。于是,林女士等人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生效判决认定,该征收决定程序虽有瑕疵,但不影响其效力。
后来,林女士房屋被强拆。林女士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征收方强拆行为违法,后经过法院审理确认了区政府强拆行为违法。此后,林女士向区政府邮寄了补偿与安置申请书,申请对其居住使用的案涉房屋进行补偿安置及对屋内毁损物品进行赔偿。但是区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补偿与安置答复。
林女士认为,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区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对其负有法定的补偿与安置职责,而且区政府强拆的行为已经被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了。因此,请求判令区政府履行对其的补偿与安置义务,判决区政府依据法律和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向其支付补偿款。
但一审法院以区政府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经法院生效裁定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驳回了林常红的起诉。林女士不服又向二审法院提起了诉讼。但二审法院认为,区政府在作出赔偿决定后,林女士并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该赔偿决定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林女士房屋等损失已通过国家赔偿程序获得救济。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林女士的上诉。
林女士不服向最高院申请再审称,其作出被征收人具有选择货币补偿或是房屋产权调换的权利。生效裁判也载明区政府应当按照现行房地产市场价格给予其补偿。区政府作出的赔偿决定书与其的补偿申请没有关系,不应作为不予补偿的依据。再者其是有要求补偿的权利的。因此,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是改判支持其的一审诉讼请求。
区政府辩称,涉案房屋的拆除行为已经被生效判决确认违法,依法作出补偿决定的基础已经不存在,林女士只能通过行政赔偿程序或是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赔偿,其要求补偿安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律不应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林女士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补偿安置,系重复要求弥补损失,显然不能成立。
最高院认为,区政府在未依法补偿的情况下就先行拆除了林女士的房屋,其在强拆和法院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后,仍未依法主动履行补偿职责,在林女士申请房屋补偿及物品赔偿后,又未尊重林女士对货币补偿的选择权,也未及时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而决定赔偿林女士一套安置房,行政赔偿决定书也未载明对房屋内物品赔偿的标准和依据。另外,林女士在收到赔偿决定书之后的两个多月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因此,林女士不存在怠于行使诉权的情形...再者,区政府认为案涉房屋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后,林女士要求补偿安置的前提已经不存在,其只能通过行政赔偿程序或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撤销一、二审行政判决,责令区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就林女士案涉房屋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针对本案,凯诺律师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明确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应当要给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的补偿,必须要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同时在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是有选择货币补偿或是产权置换权的。另外,如果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应当要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但是本案中,区政府在未依法给予补偿的情况下就先行拆除了涉案房屋,而且在拆除和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后也未主动履行补偿职责,显然是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是不合法的。
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征地拆迁中,如果征收方先行拆除了房屋,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的收集证据,比如对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千万不拖延,要知道“法律是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因此,在遇到问题时要及时的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