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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房屋征收必须“先补偿、后搬迁”,但是我们今天要说的这案件却是管委会先以一个《承诺函》拆除了被征收人的六层房屋,事后又不与其协商征收补偿也不谈赔偿,两年后才叫去法院起诉。下面,凯诺律师与大家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件
2013年12月,管委会作出《关于对xx路旧城改造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被征收人陈女士和孙先生共同的房屋在征收的范围内。2015年10月9日,管委会受市政府授权对辖区内建设所需的房屋进行征收。此后,管委会下设的拆迁指挥部以一个《承诺函》将陈女士和孙先生的六层房屋拆除。但是事后就补偿事项和赔偿事项却不与陈女士和孙先生协商,在两年后才叫陈女士和孙先生向法院起诉。被征收人起诉后,征收方却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2019年8月,在法院的督促下才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随后陈女士和孙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陈女士和孙先生认为,征收过程中,征收方剥夺了其选择货补偿和产权置换的权利,损害了其合法的权益,而且订立补偿协议的规定是房屋征收的必经程序,没有订立补偿协议,构成征收其房屋的程序违法。除此之外,征收方的征收行为还违反了“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在没有给予其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就拆除了其的房屋。因此,请求法院判决确认管委会征收其房屋的补偿决定的行政行为违法。
但一审法院以涉案房屋的权属因原权属证书被撤销而处于待定状态,致使陈女士、孙先生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了其的起诉。
陈女士、孙先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虽然涉案房屋的权属证书被撤销,但不是上诉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而且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并没有被有权机关宣告注销。因此,在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仍然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其对涉案房屋的物权属于《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无须登记物权即生效的情形。
陈女士、孙先生还认为,此前的判决已经确定了其针对案涉房屋有获得征收补偿的权利,并判令了市政府向其履行义务。而且一审法院也受理了其的执行申请。现一审法院裁定仅仅以权属证书被撤销的事实就片面认定案涉房屋权属不明,违反了法律规定,且也与客观事实不符....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根据生效判决查明的事实,案涉房屋系由陈女士、孙先生修建。一审法院作出xx号判决,亦认可陈女士、孙先生被征收人的身份,并判决市政府对被征收人履行安置补偿法定职责,而且案涉房屋的规划建设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所载权利人为陈女士。
综上,陈女士、孙先生作为案涉房屋的实际建造人,在案涉房屋所有权未经法定程序确认给他人的情况下,与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具有利害关系,且具备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最终,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指令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针对本案,凯诺律师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实施房屋征收应当要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必须要依法给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的补偿。征收方在未经法定程序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就以一《承诺函》拆除了被征收人房屋,明显违反了相关的规定。
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实践征收过程中,在未给予任何补偿时被征收人千万不要相信征收方的口头承诺,也不相信征收方作出的承诺书,以免事后他们不认账。如果有征地拆迁的问题,一定要及时的咨询专业律师,且在必要时要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