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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过程中,征收方为了达到拆迁目的,在补偿协议与被征收人达不成一致意见时,通常就会采取各种手段让被征收人自行搬迁后拆除房屋。那么,面对这种情况,作为普普通通的老百姓要怎么办?今天,凯诺律师就与大家一起来看一下相关案例
郑先生是四川省人,在某村合法拥有一处房屋。2007年,县政府作出《关于xx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2014年,县政府作出《关于xx片区棚户区房屋征收公告》,该公告中明确了征收主体 、实施范围等事项。
2014年8月,县政府下设的拆迁指挥部作出《xx规划区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同年10,拆迁指挥部作出《关于xx旧城棚改区房屋拆迁的公告》。郑先生的房屋也在征收的范围内。2019年4月,郑先生向拆迁指挥部递交《申请》,其要求对现有的房屋全部予以还房,将一楼占地面积按营业房予以还房。
同日,拆迁指挥部与郑先生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中约定郑先生要求还房的面积,但是并没有明确约定征收安置补偿方式、安置还房的方式等内容。签订补偿协议的两日之后,在还没有依法给予补偿安置的前提下,郑先生房屋被野蛮强拆。随后,郑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郑先生认为,相关部门的行为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二十七条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的规定,并且所签订的补偿协议也仅是对还房面积的确认,对于补偿方式、还房的方式等事项并没有明确在协议里,相关部门的这种野蛮行为直接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请求法院确认相关部门强拆其房屋的行为违法。
相关部门辩称,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其充分保障了老百姓的知情权。村民、居民也非常拥护,先生自愿与拆迁指挥部签订了补偿协议,郑先生也不例外。其并没有在拆迁过程中采取任何的暴力、威胁、断水、断电等非法方式迫使郑先生搬迁。郑先生是主动搬迁,不存在其强制拆除郑先生房屋的事实。对于补偿,郑先生并没有选择安置补偿方式,所以才没有对其进行安置。
法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相关部门在征地拆迁中,应当履行先补偿、后搬迁的法定程序。
本案中,拆迁指挥部虽然与郑先生签订了补偿协议,但是该协议仅是双方当事人对还房面积的确认,并没有明确约定补偿方式、补偿金额等事项。因此,该份协议不能证明相关部门已对郑先生履行了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最终法院判决确认了相关部门强拆郑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针对本案,凯诺律师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拆迁应当要遵循先补偿再搬迁的原则。本案中,相关部门在没有给予任何补偿且所签协议并没有明确具体事项的情况下就强拆了房屋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因此,法院判决相关部门强拆行为并无不当。
凯诺律师提醒大家,空白协议、协议内容不明确,不完整的协议以及补偿非常不合理的协议建议最好不要签,若拿到这样的安置补偿协议,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的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