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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0日,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就“成片开发”标准征求广大群众的意见,短短半个月,自然资源部于近日(2020年11月5日)又正式发布《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有效期三年。
那么“成片开发”会对老百姓权利义务有何影响呢?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指的又是什么呢?下面凯诺律师就结合新《土地管理法》来为大家简单说一下。
关于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在今年实施的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就已经有提到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而且该法中还明确规定,成片开发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什么是土地征收“成片开发”?】
所谓的“成片开发”在该《标准》中也有明确,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中建设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对一定范围的土地进行的综合性开发建设活动。
不过自然资源部发布的“成片开发”标准,全文并不长,所呈现的主要内容也是一目了然。虽然该《标准》内容并不是很长,但却对老百姓在征地拆迁中的权益产生着一定的影响。
《标准》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依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标准》规定,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应当充分征求成片开发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未经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不得申请土地征收成片开发。
也就是说,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相关部门必须要按照新《土地管理法》中的第四十五条进行,并且还要编制土地成片开发方案,且方案内容必须要包括:
(一)成片开发的位置、面积、范围和基础设施条件等基本情况;
(二)成片开发的必要性、主要用途和实现的功能;
(三)成片开发拟安排的建设项目、开发时序和年度实施计划;
(四)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一个完整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公益性用地比例;
(五)成片开发的土地利用效益以及经济、社会、生态效益评估。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各市县的具体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各地情况差异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时,应当充分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
【《标准》最大亮点】
与此同时,《标准》中最大的亮点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时,要充分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否则不得申请土地征收成片开发。
《标准》的正式执行,意味着征地制定改革执行层面不断细化,在实施层面更加注重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这无疑是咱老百姓的福音。
因此,在土地征收过程中,作为弱势群体的被征收人,只要积极的参与到征地拆迁中的每个环节,掌握好自己的知情权、监督权,及时的了解征地拆迁补偿标准,那么自己的合法权益就一定不会被别人侵害。
【有哪些情形的成片开发方案得不到批准?】
《标准》中规定,涉及到永久基本农田的、市县区域内存在大量批而未供或者闲置土地的、各类开发区、城市新区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的、已批准实施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连续两年未完成方案安排的年度实施计划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不得批准。
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征地拆迁涉及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所以,在征收过程中发现征收行为不合理、不合法,占用自己基本农田的,一定要及时的向有关部门举报,或是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