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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方通常会提供两种补偿方式供被征收人选择,一种是货币补偿,一种是产权置换。但是,很多被征收人在面临选择补偿方式的时候会非常的纠结,是选货币补偿好一些,还是选择产权置换会好一些,选哪种补偿方式才对自己更有利?下面我们先来看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是怎么规定的。
拆迁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据此,除了有房子的补偿、安置补助费之外,相关部门还设立了拆迁奖励费。之所以要设立拆迁奖励费就是为了能够保障拆迁工作能够顺利的进行以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而对于奖励的标准,则是由相关部门制定的。
但是近几年,越来越多的征收方以拆迁奖励来模糊掉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常以拆迁奖励作为诱饵,让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或是签订补偿协议,若是不在期限内完成搬迁或是签订补偿协议的话,则没有奖励。
而且很多老百姓也经常是抵档不住这种奖励的诱惑,从而签订了补偿协议或是早早的搬迁,最终给自己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所以,凯诺律师要提醒大家,对于征收方口中的糖衣炮弹能不信就不要信,否则给自己造成的损失是不堪设想的。
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除了要注意拆迁奖励,还要注意补偿方式的选择。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可以得知,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既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置换。可实践过程中,常有征收方在就补偿事项达不成一致时,就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可补偿决定中的补偿方式却仅有其中一种。因此,凯诺律师要说的是,要是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说的十分明确,那么征收方这种违背被征收人真实意思,私自决定补偿方式的行为就是不合法的。
打个比方说,比如被征收人李先生在征收中明确表示要产权置换,但是征收方却以各种理由推脱,还以货币补偿的方式强行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那么面对这种行为,被征收人则完全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当然了,无论被征收人是选择货币补偿好,还是选择产权置换好,都要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是不能低于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周边市场价,具体的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一般是按拆一还一的原则给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当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时,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这个差价一般是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被征收人若是对评估报告不满意,那么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若对复核结果不满意,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当然了,也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最后,凯诺律师还要提醒选择产权置换的被征收人,在选择产权置换之前,要问清楚征收方是否能够提供现房,如果是现房,要约定好交付安置房的时间(实践中,很少有安置房是现房的),如果不是现房就要约定好过渡期限,并且要要求征收方支付临时安置费或是要求征收方提供周转用房。
当然了,还要了解安置房的位置、户型、面积等,在没有弄清楚之前,千万不要盲目的签订补偿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