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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过程中,征收方通常是主导着整个征地拆迁,似乎一切都是征收方说了算,而被征收人只能按照他们说的去做,而且也有许多被征收人也常常这么认为。但其实并不是的,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虽属弱势一方,但是也享有相应的权利,譬如知情权、选择权、听证权、违法拆迁救济权等。
就是说,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评估机构、有权选择补偿方式,有权对补偿方案提出异议,有权知道与征地拆迁相关的一些信息,征收方无权剥夺,更无权直接决定。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剥夺被征收人权利的现象时常发生.....
山东菏泽的当事人,在与我所律师沟通过程中就描述到,自家在两个月前被纳入了征收的范围内,这本让他们一家非常的高兴,想着终于可以住进大房子了。但是当补偿方案下来的那一刻,他整个人都懵了,补偿方案中规定的补偿不仅非常低,而且还明确了只提供一种货币补偿方式,这让他们的心愿一下子就落空了,于是此后就一直没有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他想问的是,征收方的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另外,贵阳的张先生也遇到了同样的问题,他称:自己有一套比较老旧的房子,但是因环境整治在去年10月份被圈在了征收的范围内,之后相关部门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也与自己就拆迁补偿进行了协商,但是他们只给了一种产权置换的方式,虽说对拆迁具体的规则不懂,但还是知道补偿方式不光只有这一种的规定,再三与他们协商后都没有成功,征收方还说大家都是拿的安置房,但他想要的是货币补偿,于是没有与他们签订补偿协议,张先生说,他们这是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上述两则案例中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被征收人是否有权选择安置房或是货币补偿,如果对补偿方式不满,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下面凯诺律师就来为大家来简单的讲解一下
首先,我们要说的是,房屋对我们每个人来说都非常的重要,它不仅是我们的避风港湾,更是我们赖以生存的空间,如果因城市规划或是环境整治等因素被拆除,那么势必会对被征收人的生活带来不小的影响和不便。所以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应当要保障被征收人相应的一些权利,允许被征收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补偿方式,这不仅有利于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还有利于减少征地拆迁中的纠纷,促进征迁项目进程。
况且被征收人是否可以选择补偿方式,这在《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都有着明确的规定。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征收中,涉及到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21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据此可知,被征收人是有权选择补偿方式的。因此,实践征收中,个别征收方如果只提供一种货币补偿或是产权置换的方式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可以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下面我们再来看一下这两种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
如果征收方提供了两种补偿方式,那么被征收人可以考虑哪种补偿方式适合自己,若是选择了货币补偿,那么征收方一般会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进行收购(针对国有房屋拆迁)。而作价补偿的金额则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算,具体的需要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
但原则上是不能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周边市场价。
产权置换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所调换的面积要按照被征收房屋的面积进行计算。也就是说是按拆一还一的原则,征收方拆一平米就得给被征收人补一平米,这是产权置换的底线,不能再降。
当然了实践中也不乏有这两种补偿相结合的情况。这种补偿方式就是为了最大限度的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做到真正的公平公正。
凯诺律师最后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的时候,一定要看清楚协议上面的所有事项,包括如何补偿、安置方位置、补偿数额、支付补偿款、交付安置房的期限,若征收方只提供了一种补偿方式,那是违法的,被征收人可以在法定时间内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