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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征收,无违建。一征收,便违建!对于很多被拆迁人来说,在拆迁过程中,自家的房子就会被定义成违建,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同样不利,因为在实践中,许多拆迁方往往在刚刚下达限期拆除通知后,就实施强拆行为。一纸文书,就决定房子的命运,让人难以接受,那么关于限期拆除法律是怎样规定的呢?
首先实施限期拆除行为,该建筑必须是违法建筑,其次《限期拆除决定书》的法律性质是行政处罚行为。所以如果要对建筑物进行限期拆除,也要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
在收到此文件后,莫慌。可不能被不合法的文件所欺骗,面对征收方的强拆行为也不敢言语。凯诺拆迁律师建议您,此时一定要了解以下内容,才能及时避免自己的合法财产受到损害!
一、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规定,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行政机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第六十五条规定,对于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行政机关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据此我们可知,除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行政机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乡镇人民行政机关之外,在实践中出现的村委会、居委会、城管局等组织没有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的权力,其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也是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的。
二、程序是否合法
《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而实施违法建筑的限期拆除,则必须要经以下几道程序:
1、公告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下达停建、限期拆除等指令并公告。对于属于违法建筑的,由城乡规划部门或者乡、镇政府下达停止建设的指令。
2、催告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以书面的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载明下列事项:(1)履行义务的期限;(2)履行义务的方式;(3)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3、当事人陈述或申辩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
4、经催告
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最后,拆迁律师提醒大家,被征收人在接到通知后15天内要及时提起起诉程序,若是还未成功或未来得及提起诉讼便面临强拆的局面时,您一定要记得第一时间便报警,切记!切记!这是重中之重的事情,您一定要及时的采取维权,积极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