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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律师:“以租代征”是否合法?都有哪些形式?
发布日期:2019-12-12点击率:868

  随着土地价值的进一步攀升,让不少”别有用心“的人开始蠢蠢欲动。在征收过程中,有些地方为了规避法律规定的审批手续以及土地征收税费,通常以”以租代征“的方式征用老百姓土地。通过低价租用老百姓土地用来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那么在实践过程中,“以租代征”的表现都有哪些呢?

  以租代征的形式

  1、征收方与村委会直接签订的协议租赁土地。这种方式在现在的征地过程中非常的普遍,用地单位或是个人直接找到村委会,且以土地是集体为幌子,让群众转让或是出租土地,之后以村委会的名义与征用方签订协议。这种其目的就是用地单位为了规避相关的审批手续以及相关的土地税费,为了降低征收成本而常使用的征用方式。

  2、基屋政府直接租赁农村集体土地或是转租农村集体土地。有些地方相关部门为了加快当地的经济建设,以政府的名义租赁集体土地用于修建公园或是公路等。虽然是政府行为,但这种以租来征用老百姓土地的行为,在用地程序上是违法的。其次还有的相关部门,在租用老百姓土地后,又转租给开发商或是个人,这同样也是违法的。如果大家在土地征收中遇到这样的情况可积极的举报或是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村民自行出租自己的承包地。这种虽然很少见,但在实践中也有发生,一些村民明知道用地单位或是个人租用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为了一时的利益将自家土地出租出去,这是属于违法行为。

  4、基层政府作为土地租赁中介人促成租地行为。有些当地相关部门为了加快经济的发展,为违法用地单位或是个人,担当中介人、担保人,骗取老百姓的信任。

  5、村委会租用农户的承包地搞非农建设。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对此从以上条例中可以得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因此我国征收土地必须是国有土地,如果是农业用地,则需要转为国有土地。

  同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也明确规定“承包方要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也就是说任何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当然无效的行为或合同是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此前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国土资源部关于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以及《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等中明确规定禁止“以租代征”行为。

  对此我们可以一系列规定中可以看出,一些地方政府采取“以租代征”的方式侵占百姓土地属于严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除此之外,征用百姓的土地需要给予被征收人足额的补偿,只有在补偿款到位后才可以征收百姓的土地。

  因此,凯诺拆迁律师提醒大家,一旦有人要租你的地时,必须先要问清楚,如果有不明白的要及时的咨询拆迁律师。同时该拒绝的时候就要选择拒绝,要是出现强行占地的,一定要留下相关证据(照片、视频、相关文件等),同时打电话报警以及向上级反应情况。

  一般来说,违法租出去的地有时候会遇到一些麻烦,最严重的也有可能会失去地,但有时违反法律法规的一些租地合同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还是可以要回自己的地的,也可以要求政府安排土地复耕、重新安排承包地,或者是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因此,依此规定,政府部门“以租代征”强占土地,侵害了农民的经营自主权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属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