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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很多门面经营者所使用的房子都是租赁获得的,如果在租赁期间内,该房屋被相关部门征收,那么此时就涉及补偿费用该符合分配的问题。那么,究竟哪些费用归房屋所有权人?哪些又是经营者可以主张的呢?请看凯诺拆迁律师接下来为您解析:
2015年3月21日,王某某作为乙方与徐某某作为甲方,双方签订了一份《店面出租合同书》,该合同书约定甲方将所属位于(××县城)××路××号店面一间出租给王某某使用,出租时间从2015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止,租赁三年,每月租金1600元,遇政府政策拆迁,王某某应无条件终止合同等内容。王某某承租该店面后,在内安装了含活动版隔断、不锈钢洗手盆、无支架广告牌、小无烟灶。2016年3月24日,王某某就其在该店面经营的餐饮办理了营业执照。2016年4月18日,王某某就该小吃馆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 2017年8月2日,某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某县路住坝桥至××水大桥××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决定征收县路住坝桥至××水大桥××区(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地上设施及附着物,徐某某所有的位于全××路××号店面属于征收改造范围。同日,某县人民政府下发补偿安置方案通知,通知中对于房屋征收与补偿的项目进行具体规定,包括搬迁费(对被征收人按照实际面积一次性进行补偿)、停产停业补助费(对最近两年连续合法经营且至今仍在合法经营的房屋)等具体内容。
2017年8月20日,徐某某作为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某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实施单位某县某镇人民政府(甲方)签订《某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货币补偿)》。徐某某领取了装饰、装修补偿(包括王某某装修部分费用补偿)、停产停业补助、搬迁补助及其他相关征收补偿款。之后,王某某在该店面经营至2017年9月30日,认可涉案店面出租合同因政府征收拆迁而终止,遂搬离该店面。并向徐某某主张相关补偿费用,但遭到拒绝。
那么,在本案中王某某是否有权向徐某某索要征收所得相关补偿费用呢?具体又包括什么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王某某认为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装修补助费应归其所有,而徐某某认为因租赁合同约定遇政府政策性拆迁,王某某应无条件终止合同,故王某某不得要求给予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装修补助费。那么对停产停业损失由谁所有呢?
在本案中,某县人民政府补偿安置方案规定:房屋征收和补偿征收补助事项中包括停产停业补助费对最近两年连续合法经营且至今仍在合法经营(即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税负核定凭证)房屋实施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房屋征收部门认定的经营面积和期限进行补偿。虽然,徐某某系涉案店面所有人,但其未在涉案店面经营而是将涉案店面出租给王某某经营,王某某从2015年4月1月起在涉案店面经营餐饮至2017年9月30日止,并办理了相关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符合征收补偿方案关于停产停业补助费规定的领取条件,故对王某某要求徐某某返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款的诉求。
那么关于装修补助费、搬迁费如何分配?经过调查,王某某与徐某某一致认可王某某承租涉案店面后,在内安装了含活动版隔断、不锈钢洗手盆、无支架广告牌、小无烟灶,而徐某某领取的装饰、装修补偿中包含了安装的这部分装饰、装修。故王某某有权要求徐某某返还装修补助的诉求;对于搬迁费的部分,某县人民政府补偿安置方案规定:房屋征收和补偿征收补助中,搬迁费按被征收主房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搬迁费助。可知,搬迁费是给予被征收人的,而王某某非涉案店面的被征收人,对于该笔搬迁费王某某无权主张。
所以,对于王某某可以获得支持的补偿费用包括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款、装修补助,徐某某应该将这两笔费用返还王某某。通过以上的案例,我们可以更加明确虽然房屋所有权人对于补偿费用的获得占据绝对优势,但是房屋租赁人在合理范围内是可以通过法律主张自己应得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