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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是山东某地的村民,2009年从村委会手里承包土地,建立了一排排厂房,搞起了养殖。几年下来,王先生扩大养殖规模,养殖场的扩建使得养殖场与居民区之间的距离再次拉近。随着近几年乡镇环境的管理力度加强,王先生的养殖场由于距离居民区较近而被环保部门叫停,并且行政机关表示不对其进行任何补偿。
根据调查了解到,王先生的养殖场不具有养殖运营的资格,手续不齐全。那么这种情况下,王先生是否真的得不到任何的补偿款呢?接下来,凯诺律师将为您详细解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王先生的养殖场建立是否符合农村土地的用途?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结合法条,我们可以知道,本案件中王先生承包村庄的土地进行养殖,是符合法律对于农用地用途的规定。
其次,在本案件中我们看到王先生已经建立养殖场,那么其厂房是否应该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5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所以,该养殖场的厂房如果没有经过合法建设,那么拆迁是不需要对其进行赔偿。
最后,该养殖场没有进行环评手续,是否能够获得补偿款呢?
虽然王先生的养殖场没有取得环评手续,但是依据《畜禽规模化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25条规定,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禽畜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本案中,王先生的养殖场因为环境问题被关闭,其符合该条款中的情况,应该予以适当的补偿。
通过凯诺律师分析以上案例,我们应该清楚,作为王先生来说,自己创业办养殖就应该获得相关经营资质,让自己的经营管理合理合法,当真正遇到一些现实情况的时候,才可以最大范围的保障自身权益。同时,针对此举措,王先生也应当去有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明确自身权益与政府执法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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