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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山东省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和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决定》明确山东省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每污染当量6.0元,其他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2元。
常规排放源排放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5项主要重金属”由每污染当量1.4元提高到3.0元,其他水污染物由0.9元提高到1.4元。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超标排放的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总磷、氨氮、大肠菌群数(超标)排污收费标准平移为适用税额,即每污染当量3.0元,“5项主要重金属”由1.4元提高到3.0元,其他水污染物由0.9元提高到1.4元。
调整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污费,充分考虑了山东省环境治理目标、经济结构特点、治污成本和企业承受能力及经济社会发展等因素,符合目前的环境治理目标要求。
因山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排放强度高,又要完成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目标、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形势严峻,同时,山东省又属京津冀周边地区,还承担着中央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任,需要保持较高的税额标准,以强化企业治污减排的主体责任,因此,《决定》按照“税负平移”的原则,将大气污染物的排污收费标准平移为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
目前,山东省大气污染物重点监控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水污染物重点监控化学需氧量、氨氮和‘5项主要重金属’。《环保税法》规定同一排放口三至五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基本涵盖了山东省企业排放的主要污染物,也与目前的监测水平和征管能力相适应,为此,《决定》明确暂不增加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来源:大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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