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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山市政府印发了《中山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方案》,方案提出开展工业源治理,依法取缔“小散乱污”企业,加强推进区域污染防治等,全文如下: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方案》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境保护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7日
中山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提升我市空气质量,打好蓝天保卫战,实现空气全面稳定达标,根据《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粤办函〔2017〕471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工业源治理
(一)依法取缔“小散乱污”企业。加大对“小散乱污”企业的执法督察力度。于2017年9月底前制订“小散乱污”专项整治方案,建立企业清单,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实施分类整治,并将方案报省有关部门。市环境保护局、工商局牵头,组织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局、质监局等部门和各镇区,联合开展“小散乱污”企业全面清查取缔专项行动。(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工商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质监局配合)
(二)强力推进区域污染整治。依据《城乡规划法》进行规划审批,禁止在城市通风廊道上新建高层建筑群;不再新建陶瓷厂(新型特种陶瓷项目除外),现有陶瓷厂要推广使用天然气;禁止新、扩建燃煤燃油火电机组和企业自备电站;全面推动工业锅炉污染整治,加快推进清洁能源应用,扩大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下称“禁燃区”)范围,将全市域划定为禁燃区,禁燃区内禁止新、改、扩建高污染燃料锅炉,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已建成的锅炉及其他高污染燃料设备将按时限予以淘汰或清洁能源改造。实施工业锅炉节能改造,推广高效锅炉、电锅炉等新型环保锅炉,加强对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燃料使用、锅炉运行及其污染排放的监管。全市具备一定规模用热需求的园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待接入集中供热管网三个月内关停供热区域范围内分散供热锅炉。(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城乡规划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牵头)
(三)严格控制石油焦使用。禁止新建(含扩建、技改)燃用石油焦项目;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石油焦;禁止进口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石油焦。(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环境保护局、中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牵头,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配合)
(四)全面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开展石化、家具、印刷等13个挥发性有机物重点行业VOCs固定排放源动态更新调查,大力推进VOCs重点企业“一企一策”综合整治;加快提升制造业绿色化水平,淘汰落后生产工艺,限制高VOCs排放的原辅材料使用,推广“油改水”工艺替代;推进“共性工厂”建设,采取废气、废水、废渣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等手段,化解中小型企业VOCs治理难度大、成本高、排放不达标等问题;严格涉VOCs项目准入,实行总量控制、“减二增一”政策,各规模以下企业除采用水性、低挥发性油漆的工艺车间外,其他喷漆车间须在2020年前逐步淘汰关闭,相关工序集中到“共性工厂”进行加工;建设“互联网+VOCs治理设施运行在线监控系统”,全面加强VOCs污染源管理,对小散乱污VOCs排放企业进行顶格执法;强化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和监管;开展秋季臭氧削峰专项行动。(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配合)
(五)强化高排放行业环境监管。推进现役煤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大力推进玻璃等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提标减排,进一步推动企业升级改造;全面落实《中山市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实施方案》,加大电厂、石化、玻璃等高排放行业和国控、省控等重点企业的监管执法力度,加强对我市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按要求需安装的督促落实在线监控设备安装、建立系统值守和预警制度,未有强制要求安装的加强对污染源的巡查。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工作原则,进一步完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将环境监管职责具体落实到镇区、村(社区)。市镇两级环保部门加强日常环境执法工作,全面落实“双随机”制度,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于排污不达标企业,环保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根据需要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按法律法规及规定责令其停业、关闭;严格落实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制度,根据《中山市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及时收集环境违法企业的违法失信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广东)归集至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工商局配合)
二、移动源治理
(六)加快推广新能源汽车。推动企业建立运营充电设施智能服务平台,提供充电导航、状态查询、充电预约、费用结算等服务,方便广大市民绿色出行;推动新能源汽车企业开展分时租赁服务及“共享汽车”推广宣传活动;更新或新增的公交车中,纯电动公交车比例不低于90%;从2016年起,更新或新增的出租车中,纯电动出租车比例不低于70%且逐年提高5个百分点,其余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不得使用燃油车;合理调控机动车保有量,严格网约车环境准入,开展中心城区、郊区、边远地区非电动公交车梯度淘汰工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环境保护局配合)
(七)提前实施机动车国VI排放标准。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加快车用成品油品质升级,逐步供应国VI车用成品油,且车用汽油蒸汽压全年不得超过45-60kPA;提前实施机动车国VI排放标准。(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市质监局配合)
(八)构建城市绿色交通管理网络。提升城市道路交通智能化和精细化管理水平,优化交通结构,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实现城市内外交通高效衔接,构筑市区微循环公交系统;规范和引导共享单车健康发展,保障慢行交通通行空间。(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公安局配合)
(九)推进移动源污染防治。按照《中山市黄标车淘汰工作方案》,继续采取分类管理办法,多措并举加快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制定机动车排气污染道路抽检计划,通过购买第三方检测服务,开展道路机动车尾气抽检;加强黑烟车的举报管理;严格执行《中山市举报冒黑烟机动车奖励办法》,开展夜间进城重型卡车和泥头车专项整治行动,防止夜间进城车辆的道路扬尘和尾气污染。(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配合)
(十)大力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新生产和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严格执行污染物阶段性排放标准;开展《中山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源调查》课题研究,对我市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摸底调查,为划定低排放控制区提供数据基础;加强日常检查,特别是施工工地的巡查,要求各施工企业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维修保养,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达标排放监管;施工单位应向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提供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清单。(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配合)
(十一)大力实施船舶污染治理。严格落实《广东省珠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意见》,制定《中山市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工作方案》,从2018年1月1日起落实船舶在我市港口靠泊期间使用含硫量≤0.5%的燃油,内河及江海直达船舶应使用符合标准的普通柴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交海发〔2015〕177号)要求,开展规范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和船用燃油质量专项检查活动。重点检查燃油含硫量和闪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加强对水上加油站及船用燃油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加工、运输、出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船用油品的违法行为;加快推进码头港口岸电建设。(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中山海事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海洋渔业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质监局配合)
三、面源治理
(十二)强化扬尘污染控制。制定《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办法》;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到2020年,中心城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15%以上;城市建成区施工工地须安装扬尘视频监控设备,确保落实施工现场围蔽、砂土覆盖、路面硬化、洒水压尘、车辆冲净、场地绿化“六个100%”防尘措施,暂未施工的裸露土地应由业主落实覆盖或者绿化;城市道路机扫率达到85%以上,工地渣土和粉状物料应实现封闭运输并配备卫星定位装置,组织开展泥头车专项整治行动,规定运输时间、规范运输路线、优化装卸流程,严格落实车轮车身冲洗和车厢全封闭等环保措施,减少道路扬尘;加大对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施工单位的处罚力度。(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法制局配合)
(十三)全面加强饮食油烟治理。全市饮食服务业炉灶应使用燃气、电等清洁能源;2017年底前所有排放油烟的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应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大型餐饮业户加装油烟在线监控监测设备,确保油烟净化设施正常使用。贯彻落实《中山市餐饮行业环保执法检查专项工作方案》,持续推进餐饮行业环保执法检查专项工作,严把准入关口,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从严查处未批先建、超标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城管执法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
(十四)全面禁止露天焚烧。依法处罚露天焚烧工业废弃物、垃圾、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违法行为,对于多发时段和地段,进行驻点管理;按照“文明、安全、环保、秩序”的要求,指导我市佛教、道教团体积极响应中国佛教协会、中国道教协会倡议,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使文明敬香、建设生态寺观观念深入人心。(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局、市民族宗教局牵头负责)
四、污染天气应对
(十五)提高大气污染预判能力。定期召开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会议;进一步完善监测体系,加强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加强对空气质量的研判,提高预报结果推送时效性,强化省市间、城市间、部门间的会商分析,完善专家指导机制,实现对城市空气质量变化趋势、污染天气过程的科学研判,打造智慧气象项目。(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气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统计局配合)
(十六)强化污染天气应对措施。完善污染天气应对方案,对可能发生中度以上污染等级(AQI超过150)提前采取强化措施,通过增加洒水频次、加强交通疏导、集中查处环保违法违规行为、查处露天焚烧行为、查处扬尘污染行为、重点监管不稳定达标企业、重点企业实施污染物限排、对超标排放企业依法实行最严处罚等,实现对污染态势的提前防范和压制。建设全市高密度大气环境质量网格化监测体系,实现监测、预警、执法等精准监控,提高污染天气应对能力。(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配合)
五、政府和部门责任
(十七)压实工作任务。坚持绿色发展,严格准入,控制增量,铁腕治理,削减存量;市政府将重点任务逐级分解到镇区以及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明确年度工作目标与任务;加大执法督察力度,组织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质量监督局等部门,建立动态督察清单,联合开展“小散乱污”企业全面清查和取缔专项行动;对执法不力、纵容姑息的,必须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
(十八)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宣传力度。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将空气质量改善的年度目标任务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全市所有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实时向社会公众发布空气质量信息。加大环保公益广告投放力度,引导群众提高环保意识,减少生活污染,引导全社会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支持环保社会组织和环保志愿者开展社会监督活动;强化对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方案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估考核。(来源:中山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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