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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中执法问题的思索
发布日期:2015-06-12点击率:1912

  解决当前环境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除了要加强环境保护执法队伍能力建设外,应逐步完善环境法律、法规,尽快修改完善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明确职责的同时,要设置相应法律责任。减少原则性规定,增强可操作性,使环保部门统一监管职能细化,并规定具体措施,增加环境保护部门强制执行权限,规定具体监督措施。 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完善和强化执法手段。

  第一、加强环保政绩考核,促使各级政府切实加强环境执法工作。 按照环境法律,地方政府应对本辖区范围的环境质量负责,更应高度重视环境执法,在任期内逐步改善环境质量。建立完善的领导干部环境保护实绩考核制度、主要领导干部离任环境保护制度,实行环境责任追究制。一是在法律上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经济、工商、供水、供电、监察和司法等有关部门的环境监管责任,建立并完善环境保护行政责任追究制。要加强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的环境法制教育,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政绩观。

  第二、增强环境保护多项制度的可操作性。对环境法律法规中义务性条款均要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条款。建立健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双罚”制度。针对目前执法中普遍存在的只罚企事业单位、不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缺陷,确立既罚单位、也罚个人的“双罚”制度。

  第三、赋予环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必要的强制执法手段,如查封、扣押、没收等,落实对违法排污企业“停产整顿”和出现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地方政府“停批停建项目”权等。加大企业违法成本,降低守法成本。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中要充分认识到,对环境资源的破坏造成的损害后果的严重性远比整垮一个污染企业的后果严重。应该采取各种措施,加大对超标排污企业的处罚力度,让超标排污企业承受不起,甚至不惜让其关闭,从而促使污染企业自觉调整自己的行为。同时,要从税收、金融等经济政策方面给予自觉遵守环境法律法规的企业支持和鼓励,使其得到实惠,从而降低守法成本。

  (二)健全环境执法机制,完善执法程序

  第一、健全执法机制从外部机制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互相协调、共同参与,要实行执法责任制,坚持地方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和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的责任制,责任落实到部门、岗位和人员,形成强有力的齐抓共管执法机制。形成齐抓共管机制。内部监测站负责监测,监理站调查取证,环保法制部门处理与收缴分离机制。

  第二、完善充实环境执法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执法工作程序,行政征收工作程序,以及环境执法责任制度,如执法工作程序,排污费征收工作程序,以及环境执法责任制度,环境执法考证办法、行政赔偿追究制度、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等等。使执法行为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提高执法法制化,减少执法的随意性和人为性。

  (三)理顺执法体制,加强环境稽查。

  建立上下协调、统一的执法体制。进一步加强环境监察机构,明确其行政执法主体地位,进一步加强环境稽查工作。逐步开展环境监察内部稽查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切实加大对环境行政不作为行为的查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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