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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的实施为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保障。6月初,辽宁省大连市接连出现两起特大环境公益诉讼,其中索赔逾6亿元的起诉中石油“7·16”事故污染环境一案尤为引人关注。记者调研发现,大连两起环境公益诉讼具有区域破冰意义,但起诉方也遭遇了取证难、立案难等困境,暴露出的问题值得重视,相关制度体系需进一步完善。
“7·16”事故后,大连市环保志愿者协会志愿者在大连老虎滩石槽浴场进行海面清理(2010年8月7日摄)
两天两起特大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设立始于上世纪90年代,一个明显标志就是环保法庭的设立。但因法律法规不完善,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一直不明确,有的地方出现了环保法庭成立10余年零公益诉讼的窘境。今年1月,新环保法实施,明确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这为环境公益诉讼的顺利开展清除了障碍。
6月4日,大连市环保志愿者协会作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向大连市中级法院递交讼状,起诉大连日牵电机有限公司涉嫌违法排放有毒物质,索赔722万元用于修复环境。这是新环保法实施以来,东北地区首起环境公益诉讼。次日,该协会再向大连海事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中石油“7·16”事故造成大连海洋环境重大污染,为此索赔6.45亿元,用于修复生态环境。
大连日牵电机有限公司是中日合资企业,去年11月,有关部门检查发现,其酸洗车间有管道排出污水进入总排口,即污水未经处理,经地下暗管直接排放到附近河道中,导致城市周边土壤等地下资源、海域水体严重污染。另一起源于中石油“7·16”事故,2010年7月16日,位于大连市保税区的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原油库输油管道发生爆炸,引发大火并造成大量原油泄漏,导致部分原油、管道和设备烧损,另有部分原油流入附近海域。
大连市环保志愿者协会会长杨白新、副会长唐在林告诉记者,之所以提起这两起环境公益诉讼,主要是希望用法律手段解决环境生态问题,带动更多的人或社会组织参与到环境公益诉讼中来。“大连本来自然环境很好,市民引以为豪,可现在一些海域环境越来越差,环境形势越来越严峻。”杨白新说,维护良好环境是社会成员的共同愿望,用法律手段解决生态问题,是实现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方式,希望环境公益诉讼能与行政监管、社会参与、经济调节相结合,促进环境根本好转。
在立案登记制推出后,随着一件件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受理法院面临着较大压力。大连市中级法院副院长梁军说:“大连日牵电机一案是新的案件类型,需要在审判上进行许多探索,对我们来说,也是一个挑战。”
大连市环保局局长董伟表示,新环保法的实施,改变了以往主要依靠政府部门单打独斗的传统环境治理方式,环境公益诉讼为全面落实多元共治、社会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理念,提供了有益尝试。
环境公益诉讼发起人的苦恼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作为提起东北第一、第二起特大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大连市环保志愿者协会实现了区域环境公益诉讼破冰的目的,但也遭遇了一系列尴尬和困境。比如取证得不到有关部门的支持,起诉面临一定阻力,索赔的巨额资金如何管理及使用受到质疑。
杨白新、唐在林透露,第一起诉讼法院很快立了案,后一起案件在立案上就遇到了困难。“大连海事法院当天接收了诉状,一周后又叫我们补充了相关证据,但最后裁定‘不予受理’,我们对这一结果失望。”唐在林说,大连海事法院在裁定书中称,大连市环保志愿者协会不具有作为提起海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7·16”事故环境公益诉讼代理律师张景谊说,根据相关法律,公益社会组织是有这个诉权的,法院不予受理,我们认为不妥当。
“从这两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发起过程看,最大的困难是取证,相关行政部门不愿配合。”杨白新称,这一点在“7·16”污染案上体现得最为明显,协会搜集了一些数据、材料,还远远不够,比如对水底生物污染、对海滩的污染等情况,还需要职能部门提供数据,但去了后要不到。“民间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有三难,立案难、取证难、审判难,原因是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以及法律法规不完善。”
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海洋环境保护处处长张辉证实,环保志愿者协会就“7·16”污染情况来取过证,海洋渔业部门能支持就支持,能提供的数据都提供了,但有一些数据不掌握,此外由于缺少明确的支持规定,有些数据海洋渔业部门也无法提供。
杨白新说,因中石油已决定拿出2亿元用于大连海洋生态环境的修复和保护,达到了诉讼的目的,大连环保志愿者协会不再上诉,案件宣告终结。
据悉,这笔资金将专款专用,由大连市环保局提出项目申请后使用,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须进一步完善
今年以来,包括大连这两起环境公益诉讼在内,全国已有多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这表明环境公益诉讼破冰后初现曙光。但当前诉讼发起人仍然面临诸多压力和困难,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
一些环保专业人士及法律专家指出,由于相应的法律规定比较原则,导致环境公益诉讼或屡屡被挡在司法救济的大门之外,或即使进入司法程序,也面临一系列的困难。为使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扎实推进、实现用法律手段解决环境生态问题的目标,建议采取三个方面的具体措施。
首先,建立有利于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机制。大连海事大学国际海事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郭萍说,由于公益诉讼主体与环境污染案件并不具有直接关系,造成相关职能部门对于参与公益诉讼的机构或组织的调查取证,仍然戴着“有色眼镜”去看,消极应对,使得公益诉讼异常艰难。“很多涉及环境方面的数据、信息和资料掌握在相关行政部门手中,只有建立起良好的信息披露和监督机制,才能为公益诉讼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其次,细化法律规定。大连市检察院民行处处长姚晓君、副处长刘传涛等认为,如今,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调查取证、前置程序、检察机关出庭身份等,都需要法律进一步明确。
郭萍表示,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以及与法律规定能够提起公益诉讼的组织的关系问题,有待进一步明确,提起公益诉讼的组织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应细化。另外,目前公益诉讼中公共利益的界定范围还不够明晰,也应当尽快解决。
最后,应进一步储备专业人才,适应环境污染损害认定鉴定的需要。大连市环保局在文字回复记者时称,环境污染认定专业性强,一方面要加强专业法官队伍建设,另一方面应当加强专业化的公益人才培养。同时,完善专家鉴定制度,成立相关专家库,从专家库里抽调专家进行损害鉴定以满足诉讼需要。
郭萍说,环境公益诉讼往往涉及大量法律和专业知识,目前一些社会团体和组织尚缺乏专门人员,所以专业人才队伍培养亟待跟上。(半月谈记者 范春生 闫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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