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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2年王先生在贵阳市观山湖某地盖好了自己的小别墅,一直在此生活,但因房屋所在位置交通便利,景色怡人而被开发商看中,为了给开发商腾地,小别墅附近甚至还出现了不明身份的人员进行骚扰。
为了自身和房屋财产安全,王先生通过朋友介绍联系上了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通过与凯诺律师团的多次沟通,王先生选择了贾启华律师、张海东律师处理本案。
两位律师与团队一起经过研究后本来已经为王先生量身定做了一套法律服务方案,但由于小别墅突然被街道办事处拆毁,律师们立刻改变计划为王先生准备材料提起诉讼。
由于案件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导致本案诉讼过程较为波折,更是经历了多次开庭,但凯诺律师准备了充足证据,耐心跟进每个程序,使得法院能够认定是由该街道办事处实施的违法强拆行为,进而通过判决确认了其行为违法。
【案件结果】
确认被告某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律师说法】
如何理解《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每个案件都有其特殊性,就本案来说,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本案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其拆除涉案房屋合法的证据、依据,因此其行为属于违法。
在国家坚持依法行政的当下,任何权力都不能被滥用。拆迁无小事!这不仅仅是一句口号,更应当是地方相关部门包括街道办事处的行动准则,任何人或机构不能侵犯村民的合法权益。只有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实施行政行为,尊重村民的权利,政府公信力才能更上一层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