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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东兴市A公司为了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了解一些政府信息,公司罗经理通过网络联系到了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贾启华主任和张海东律师,在了解案情后张海东律师认为罗经理工厂所希望获得的政府信息可以由律师接受委托代为申请。经过多次沟通,罗经理选择了委托我所指派贾主任与张律师办理该案。
两位律师接受委托后以公司名义起草并与罗经理定稿了信息公开申请书,公司盖章后附带相关文件以及律师手续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邮寄给了东兴市人民政府,寄出的同时我所对相关材料和一系列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存。
非常遗憾的是直到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A公司也未收到市政府对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于是2020年12月22日两位律师作为代理人以东兴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经过律师的不懈努力,法院于2021年4月29日作出了行政判决书,确认东兴市人民政府不履行答复职责违法并责令其在30日内答复A公司的信息公开申请!
【案件结果】
东兴市人民政府不履行答复职责被确认违法,并在5月底将相关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内容依法答复当事人!
【律师说法】
如何理解行政机关不履行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职责的情况?
每个案件都有其特殊性,就本案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因此,不同的政府信息是由不同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三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行政机关不履行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职责可能会被依法追究责任。
我国作为法治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08年5月1日就开始实施,该条例明确了行政机关的相关法定职责。在坚持依法行政的当下,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都应当依法履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每一次信息公开申请都是对国家法治进程的积极参与,也都显示着我国法治的显著成就。
依法行政!这不仅仅是一句口号,更应当是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只有严格履行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职责,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依法行政才能落到实处,政府公信力才能够持续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