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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征收面积无理由被缩减 补偿决定竟无法律依据 面对此种情况被征收人如何维权?
发布日期:2020-01-19点击率:806

  随着城镇化的进程的加强,土地征收成为热门话题。对于老百姓土地被征收是好是坏呢?一方面在土地征收过程中人们可以得到补偿或者获得新的居住环境,但是另一方面不合理的征地工作很容易侵害到老百姓的合法权益。老百姓由于自身对于征地过程中的法律的认知并不全面、具体,往往会出现不知如何维权的现象。近日,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办理了一起因为政府补偿不合理的而引发的纠纷,通过实地考察,认真分析最终帮助老百姓获得胜利。

      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17日,某区人民政府发布《某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收营前街道营前村、海星村土地,明确征收范围内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房屋补偿方案。2014年8月4日,住建局发《关于某市营前瀛洲片区旧改项目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告知书》明确,“具体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由营前瀛洲片区建设指挥部、营前街道办事处及绿建房屋征收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实施”。该项目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某土地评估房地产估计有限公司。而邹先生坐落于某区营前街道渡假村路58号房屋位于上述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内,同时原某市某区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9月14日对邹先生作出的《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面对这一决定,邹先生认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所依据的事实错误,其本人合法宅基地上房屋共四层,建筑面积为600多平方米,而《补偿决定》将房屋结构认定为三层半,建筑面积553.87平方米,与事实不符。而相关部门给出决定作出是依据:2007年7月23日《某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通知》、2011年3月31日营前街道发布的《关于禁止违法建设和非法买卖土地的公告》而作。

  面对政府的施压,邹先生心里五味杂陈,经过多方介绍找到了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将基本案情告诉贾启华主任领导的专业团队,大家将案件中涉及到的法律关系和解决途径详细地告诉邹先生。最终,双方签订委托协议,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律师说法

  相关部门将邹先生主张补偿面积一直辩称为,邹先生存在抢建的情形,并且房屋没有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

  其实不然,第一,在本案中邹先生土地征收批复文件于2012年底作出,而邹先生宅基地上的房屋建设在先,所以并不存在抢建的情形和过错。同时邹先生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相关手续市政府出于各种管理的目的造成的,责任不在邹先生。基于此,补偿面积按照实际面积的60%折算,是不合理的。第二,《补偿决定》适用法律错误,《补偿决定》内容所依据的是2007年7月23日《某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通知》、2011年3月31日营前街道发布的《关于禁止违法建设和非法买卖土地的公告》而作。而两个文件不符合法定规定。

  同时,根据政府提交的邹先生《房屋分层平面图》、《被征收房屋面积确认单》、《房地产估价报告》所附的《测绘报告》等证据,载明营前街道渡假村路58号邹先生房屋为四层、建筑面积595.91平方米,原国土局仅对该房屋内的“混合结构三层半楼房”进行认定并作出补偿决定,未对该房屋其他建设情况及是否给予补偿进行认定,且决定事项中关于某区营前街道渡假村路58号“混合结构五层楼房”的表述,没有事实证据,显属错误。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法院经过审查认定,“2007年7月23日《某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通知》”、“2011年3月31日营前街道发布的《关于禁止违法建设和非法买卖土地的公告》”,两份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予以驳回。

  最终法院撤销原某市某区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9月14日对邹先生作出的《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看着自己的诉求得到支持,拿着胜利的裁判文书,邹先生的欣喜涌上心头,他知道面对政府的施压他没有退缩,面对自己的质疑没有放弃,他坚信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法律已经不是停留在纸上和嘴巴里的专业术语,它是真真切切可以成为老百姓维权的有利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