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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律师事务所天津拆迁系列之:村委会侵占村民补偿款 凯诺拆迁律师出招撤销
发布日期:2018-09-25点击率:517

  【基本案情】

  潘先生等人系天津市A县B镇C村村民,自80年代初为响应改革开放,中央连续发布1号红头文件,倡导谁开荒谁受益,谁种树归谁所有。A县为打造百亩“富士”园提倡村民与村委会签订荒地承包,并由政府无偿提供果树苗。潘先生等人承包了本村的荒山,开荒种植果树。

  2013年3月潘先生等承包荒山种植果园的村民接到B镇政府和村委会关于土地流转的通知。2014年3月21日,A县国土资源局、住建局、房管局、B镇政府、村委会组织工作人员,对潘先生等人的果园的果树进行清点造册登记,并告知潘先生其果园将由A县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新城公司)统一经营管理,新城公司将根据评估机构(由政府部门委托)出具的评估价给潘先生等人发放苗木补偿款。潘先生对此决定表示同意,并积极配合各项土地流转工作的开展。评估价公布后潘先生等村民均表示满意。而正当各项土地流转工作在有条不紊地行进时,村委会却突然告知潘先生等人只能获得苗木补偿款的35%,其余65%的补偿款归村委会所有,并要求潘先生在果园流转呈报表中签字确认,逼迫按照评估值的35%受领苗木补偿款,否则村委会将拒绝上报土地流转手续。潘先生等人对此并不同意,认为村委会未经任何合法有效的程序擅自扣留绝大部分苗木补偿款于法于理皆不成立,遂多次向有关政府部门反映此事,但均无果。万般无奈之下,潘先生等人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潘先生等人通过对比决定委托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的和雪莲律师作为代理人,依法维权。

  【办案掠影】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在接受潘先生等人委托后,尽心尽职,认真负责潘先生的委托事项。避免遗漏本案的任何细节,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成立专门办案小组,围绕案情进行多次讨论和演练,小组成员多方收集与本案有关的信息,和雪莲律师更是多次实地调查走访,经过多番努力后,终于取得了村委会违法截留青苗的决议。和雪莲律师向A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村委会关于潘先生等人承包果园内所有苗木补偿金的65%归集体所有的决定。庭审中,和雪莲律师从果树是由国家无偿提供而不是村委会提供,承包经营合同中记载果树数量是先种植后订立承包合同的事实进行论证;对土地流转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的归属和土地流转补偿款的归属根据法律规定做出明确的界定,土地流转过程中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款应当归承包人所有等,经过审理认定,村委会的做出果园苗木补偿金按评估价35%给承包户,65%归集体由全体村民分配的决定,侵害了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并根据《物权法》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规定作出判决。最终人民审法院采纳了和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撤销了村委会关于承包果园内苗木补偿金的65%归集体所有的决定。但对于潘先生等人请求村委会按照果树补偿款100%上报流转手续的请求,经审理认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目前果园土地流转的补偿款已由权委会领取,土地流转事实已成立,和雪莲律师已向天津市及A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落实果树补偿事宜。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六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第三十六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物权法》

  第六十三条 第二款 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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