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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张先生是重庆市A县B村村民,在该地经营着一家养殖合作社。由于B村进行大面积的拆迁工作,因此张先生的养殖合作社也面临着拆迁。但是,令张先生意想不到的是,此次拆迁工作却事先没有任何的通知,相关部门也未出示任何手续。张先生通过网络查询,了解到征地要有征地公告等材料,但具体情况张先生并不了解,为此,张先生特意到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经过凯诺拆迁律师团时祯奎、杨小燕律师的解答,张先生决定委托凯诺律师事务所助其维权。
【办案掠影】
为了更好的了解张先生的情况,两位律师亲自到重庆对此次征地工作进行了解,通过对张先生养殖合作社走访,对此次征地工作有了初步的了解,两位律师得知有关部门并没有张贴、出示过任何关于征收土地的有效文件。
为了更好的维护张先生的权益,查清此次征地的相关情况,两位律师所掌握的材料是远远不够的。为此,在两位律师的指导下,张先生于2017年8月15日通过EMS特快专递的方式向A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公开征地批复、征地公告等相关文件。但A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收到张先生的申请后,却始终未对张先生的申请作出答复。面对A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不作为,两位律师向其所属县级政府部门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希望可以在政府的督促下,尽快取得相关信息,帮助张先生维权。
在复议过程中,A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辩称,自己在收到张先生的申请后,将张先生所需的信息在其所管理的网站的公告公示栏进行了公开,故其已履行了其应尽的义务,不存在行政不作为一事。两位律师面对A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这种无视法律规定的行为,提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张先生以信息公开的方式向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相关材料,并在申请表中明确注明要求以邮寄的方式提供纸质件,那么,该部门有义务向张先生以纸质件的方式提供相关材料,但该部门非但没有这样做,反而企图以网站上公开的形式蒙混过关,实属不该。除此之外,对张先生的申请,该部门也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或作出是否延期的说明,而此作为该部门均未做到。因此,该部门的行为属实构成行政不作为。最终,县政府经过审理作出决定:确认A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逾期未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在收到复议决定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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