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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裁判要旨选登
1、广东省兴宁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兴宁市自然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案(2024年第4期)
【裁判要旨】行政机关在对历更遗留的未批先建非法占地行为进行处到时,应当充分考虑全案情况,结合非法占地的原因、过程、时间与各方责任情况,采取既能实现行政管理目的,又能对相对人信赖利益予以保护,对其权益影响和社会资源损害最小的执法方式,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亦应符合过罚相当原则。
2、贵州华鼎王家坝煤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超高压输电公司等物权保护纠纷案(2024年第5期)
【裁判要旨】矿产压覆审批作出后,建设单位调整工程线路造成原审批范围外的矿产资源压覆的,原审批的法律效果不能及于新的压覆行为,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请压覆审批。但线路调整确实基于公共利益,调整后的线路已及时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没有规避矿产资源压覆审批意图的,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认定建设单位不构成侵权。
矿业权人对矿业权行使过程中新增储量享有的矿业权,并非始于原矿业权设立之时,应由矿业权人依法另行缴纳出让款后取得。矿产资源压覆情形中,矿业权人对压覆事实发生后新增储量的矿业权,相较于工程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物权偏于在后物权。矿业权人就该新增储量损失请求补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上海美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先锋出口公司与奥迪塞斯航运贸易公司、海王航运有限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2024年第6期)
【裁判要旨】承运人、代理签发提单的人等系提单签发环节的利害关系人,当两份或以上正本提单的持有人针对承运人承运的同批货物,各自向承运人主张提取货物时,不能仅以利害关系入的陈述作为辨识提单真伪或区分提单权利顺位的依据,而应根据提单签发的经过、提单持有人持有提单的过程,结合国际贸易背景和航运实践综合分析判断提单权利的优劣。
4、三普药业有限公司与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2024年第7期)
【裁判要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股权转让价款虽然参考了标的公司的经营情况,但标的公司对股权转让合同订立及履行不产生约束力,因此标的公司未参加股权转让双方的诉讼,不构成依法应当撤销的事由,标的公司提起的第三撤销之诉请求依法应予驳回。
5、张雨方与谢钰眠、深圳澳鑫隆投资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2024年第8期)
【裁判要旨】让与担保作为一种担保措施,属于从合同,只有在主合同存在的情况下、才可能发生让与担保,因此是否存在主合同并以此为基础设定让与担保,是判断相关交易安排是否属于让与担保的重要前提和标准:普通转让合同中双方达成的有关转让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回购所转让财产的约定,是当事人约定的一种商事安排,区别于让与担保中转让方应在一定期限届满后回购所转让财产的约定:在判断有关股权的交易安排是让与担保还是股权转让时,应结合受让方的股东权利是否受到限制、是否已享有完整的股东权利等因素综合考虑。
6、某信托公司与何杰等合同纠纷执行申诉案(2024年第11期)
【裁判要旨】执行程序中、若执行价款尚未发放完毕,则执行程序尚未终结,债权人依法可以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认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的,有权向执行法院提出参与分配申请,此时,不应苛求参与分配申请人必须了解或提供充足证据证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已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执行法院应当根据相关执行案件的整体情况对参与分配申请进行宙查并决定是否准许。如确定被执行人现有财产已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应准许其他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
7、王家琼与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政府未登记房屋认定案(2024年第12期)
【裁判要旨】市、县级人民政府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作出的认定意见,对被征收人获得行政补偿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其法律效果可被后续的行政补偿行为吸收。被征收人依法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对被征收人就认定意见提起的诉讼可不予立案。市县级人民政府对未登记建筑作出认定意见后,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不能达成补偿协议,市、县级人民政府也未及时作出补偿决定的,被征收人难以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解决争议,其就认定意见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立案。
来源:行政诉讼与行政合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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