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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局:常州市不断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
近年来,我市生态环境部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不断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助力全市走好绿色发展之路。截至今年8月初,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数量位居全国地级市第8位。全市多起案例在全省乃至全国取得较大反响,连续4年共有8个案例入选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例和提名表扬案例,1个案例入选全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提名表扬案例。其中,金坛区徐某非法向长荡湖放生外来物种案作为全国第一起“非法放生外来物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和公益诉讼案件”,获评全国“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3年度十大案件”。
在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过程中,我市各地强调修复优先,结合地区禀赋和产业特点,实现了“一区一特色”。钟楼区针对主城区建筑工地多、扬尘管控压力大的问题,成功办理全省首个工地扬尘污染生态损害赔偿案;天宁区开展了全省第一例生态公益岗位劳务代偿案例实践,对常规执法方式进行有益补充。
同时,我市各相关部门还建立起案件成果互认深化机制。2024年,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联合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中院、市司法局签署了《深化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合作框架协议》,将多部门协作联动机制作为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重要抓手。生态环境部门与市中院互认生态修复成果,并将其作为量刑从宽、减免处罚的重要依据,让赔偿义务人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的主动性、积极性大大提升。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件,可以邀请检察部门参与和支持;检察部门提起的生态环境领域民事公益诉讼,可邀请生态环境部门参与诉前磋商程序,不断提升部门协作效能。
除此之外,我市首创融合党建引领、环保法治宣教、生物多样性科普交流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示范基地”。全市各板块也积极打造各具特色的修复载体,天宁区丰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示范基地致力于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助推科普宣传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目标,溧阳市水西村便民充电桩修复基地结合新四军江南指挥中心和新农村建设等元素,打造“党建红引领生态绿”的实践基地。目前,溧阳天目湖、常州经开区宋剑湖等生态损害修复基地已经投入使用。
来源:生态环境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