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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高质效保护需“三金”充分发挥作用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中提出“建设美丽中国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目标,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内容”。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检察院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以“三金”求质效,深入推进美丽中国建设。
充分保障鉴定资金,查明生态环境损害后果
近年来,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冲突频现,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相关的诉讼呈现增长态势。在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损害事实往往以鉴定评估意见的形式呈现,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的主要依据也是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意见,因此鉴定评估意见的重要性愈加显现。生态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一般较为繁杂、周期较长且费用较高,这给检察机关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公益诉讼请求带来严峻考验。
和平区检察院为了高质效查明生态环境损害后果,采取三项措施切实保障鉴定资金:一是在年初依据上年度的工作情况,合理设定专项资金用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并出台管理办法保证专款专用;二是在提起公益诉讼时,可按照民法典第1235条、《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98条等规定,要求违法行为人承担鉴定费用;三是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或生态修复费用,可以加强与公安机关、行政机关的沟通,由公安机关或行政机关聘请有关机构或专家进行鉴定,以缓解检察机关的资金压力。通过以上措施,和平区检察院破解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的资金难题,在对违法行为人高质效追诉的同时,避免因资金问题选择性办案,从而保障案件办理的公平公正。
落实保证金提存制度,促进生态环境有效修复
和平区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刑事检察部门注重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打击,相对忽视了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为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和平区检察院构建“检察一体化”工作机制,将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交由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统一办理。
目前,经过不断探索,和平区检察院已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有效促进公益损害的实际修复。一是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在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基础上,由被告人在公证部门提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相应比例的保证金,并将此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以保证生效判决的高效执行;二是在轻微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在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审查是否需要移送行政机关予以处罚,并要求被不起诉人在公证部门提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相应比例的保证金,督促其实际履行生态修复责任。和平区检察院在办理古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中,被不起诉人古某某主动到公证机关提存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保证金,表明其有自愿接受行政处罚、修复受损生态的意愿。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古某某在渔政主管行政机关执法活动中积极主动配合,完成了增殖放流生态修复工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保证金提存机制能够有效保证被不起诉人自愿接受行政处罚、完成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承诺,同时能够保障行政机关高质效完成行政执法工作,实现双赢多赢共赢。和平区检察院积极适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保证金提存机制,组织侵权行为人开展增殖放流活动,高质效保护浑河生态资源。
激活沉睡的赔偿金,为生态环境保护注入新活力
检察机关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可以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当事人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近两年,和平区检察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先后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余件,公益诉讼请求均得到法院支持。实践中,公益损害赔偿金由谁管理、由谁使用、用到哪里等问题均需予以明确。和平区检察院与该区财政部门沟通后,设立专门账户确保专款专用,明确该资金只能用于生态环境保护。
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和平区检察院办理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占公益诉讼起诉案件的80%,其中当事人的行为往往造成野生动物死亡,导致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受损,且生态环境损害已无法实际修复。和平区检察院经充分调研,与沈阳市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协商共建公益诉讼保护和救助活体野生动物放归自然环境联动工作机制,并将公益损害赔偿金用于司法案件中案涉活体野生动物放归自然前的喂养、治疗、笼舍场馆建设等必要的救助工作,已累计参与救助野生动物百余只。2023年8月15日,在首个全国生态日,和平区检察院联合沈阳市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共同放生被救助的野生动物,包括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红隼等隼科鸟类10只,国家“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黑尾蜡嘴雀30余只。今年3月3日是“世界野生动植物日”,和平区检察院又与沈阳市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等多家单位联合举办“2024年世界野生动植物日放飞暨春季护飞启动仪式”。
(作者单位: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来源: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