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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贯彻实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推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
发布日期:2023-09-01点击率:238

  认真贯彻实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推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

  今年4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以下简称《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作为我国生态环保领域出台的又一部专门法律,《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紧扣青藏高原生态保护这一主线,聚焦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的主要矛盾、特殊问题、突出特点,为建设国家生态文明高地、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法治支撑。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和张军院长高度重视青藏高原生态司法保护工作。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推进部署《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贯彻实施工作,全面提升大江大河水源地及雪域高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能力水平,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在青海西宁召开青藏高原生态司法保护调研座谈会。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杨临萍出席会议并讲话。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泽军出席会议并致辞。青海、四川、云南、西藏、甘肃、新疆等青藏高原六省区法院代表,部分住青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参会发言。会议充分交流青藏高原生态司法保护工作情况,分析存在问题及今后的工作着力方向,现择其要者综述如下。

  一、司法守护青藏高原生灵草木万水千山的有益经验

  近年来,青藏高原六省区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贯彻落实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审理了一批重大典型环境资源案件,开展了许多积极有益的实践探索,为筑牢青藏高原生态屏障、守护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生态根基作出了积极贡献。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泽军在致辞中指出,青海位于青藏高原东北部,是长江、黄河、澜沧江的发源地,也是生物多样性最具代表的区域之一,但高寒缺氧、气压低,生态十分脆弱,破坏容易,修复艰难。青海法院始终胸怀“国之大者”,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青海最大的价值在生态、最大的责任在生态、最大的潜力也在生态”重要指示要求,以司法保护青海生态环境为己任,在探索具有中国特色、国际影响力的环境司法模式上取得了突破性进展。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才旦卓玛在交流发言中介绍,青海法院牢固树立现代环境资源司法理念,探索建立“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审判执行机制,发挥藏族习惯中杜绝杀生、严禁猎取禽兽、严禁污染水源等理念的积极作用,回应生态环境权益保护新需求。深化环境司法机制改革,对三江源国家公园、祁连山国家公园青海片区、青海湖国家公园区域内的第一审环境资源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协同打造生态环境司法平台,充分发挥各类警示教育基地、修复基地、实践教学基地在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公众参与和法治教育宣传方面的功能,推动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和多元化解。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叶明介绍,四川位于青藏高原东南缘,主要包括川西北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区、岷江—邛崃山—凉山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水源涵养区,是长江、黄河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四川法院牢牢把握青藏高原系统保护、协同保护、特殊保护的实际需要,针对高原冻土、高寒草甸、黄河源头冰川、若尔盖草原湿地、川西北天然林保护等重要生态系统制定司法保护措施,全力筑牢青藏高原地区生态屏障。依法审理比特币“挖矿”案、“五小叶槭”保护案等标志性案例,从促进减污降碳、助力草畜平衡、服务绿色工程、推动产业转型等方面延伸司法职能,积极服务青藏高原地区绿色发展。设立大熊猫国家公园法庭等集中管辖机构,结合青藏高原地区地广人稀的特点,构建以中心法庭为主,以巡回法庭、巡回审判点、法官工作室为辅的多层次、立体化司法服务网络。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尹德坤介绍,云南地处青藏高原至云贵高原过渡地带,高黎贡山、云岭、怒江、金沙江等高山大川海拔高差达6000多米,是各种生物纵向迁徙的走廊和横向交汇的屏障。云南法院立足高原生态环境要素保护特点和治理需要,建立昆明环境资源法庭以及普达措国家公园法庭、赤水河源头环保法庭等生态法庭,全省初步形成“1+1+38”专门化环境资源审判体系。贯彻落实《世界环境司法大会昆明宣言》,出台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十六条司法措施,推动建立香格里拉补植复绿基地、泸沽湖生态廊道等15个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建立人象和谐法律服务点、绿孔雀巡回审判点、滇金丝猴巡回审判点、普达措国家公园巡回审判服务站等33个诉讼服务站点,积极探索民族文化促进自然保护、自然保护促进民族文化传承的云南模式。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索娜吉介绍,西藏是“世界屋脊”青藏高原的主体和地球“第三极”的核心区。辖区内环境资源案件呈现以下特点和态势:一是发案多集中于野生动物、林木、土地、矿产和文物等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保护领域,环境污染案件少;二是刑事案件涉野生动物、林木犯罪占比较大;三是民事案件相对平稳且涉及面窄,主要为矿产、土地、林业等合同纠纷;四是行政案件涉土地比重大;五是公益诉讼案件日益增多,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为主。西藏法院贯彻绿色可持续发展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聚焦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与治理,依法保障拉萨南北山绿化工程实施,全区33名中基层法院院长担任本辖区林长、河长、湖长,积极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传统民居、古村落、古建筑保护等法治宣传,构建生态环境多元共治格局。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席小鸿介绍,甘肃青藏高原地区地处三大高原过渡地带,是黄河、长江上游重要水源涵养区和生物多样性重点保护区,民族、宗教、文化多元汇聚。甘肃法院坚持保护优先、绿色发展、和谐共治基本原则,通过优化调整涉林案件和重点自然保护区案件的审理法院,实现对祁连山、大熊猫、若尔盖等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司法保护全覆盖。依法审理涉天然林、高寒草甸等原生地带性植被及雪豹、岩羊、红豆杉、岷江柏木等旗舰物种案件,严厉打击生态污染违法犯罪行为,通过常态化回访机制推进生态修复落地见效。在林区、牧区广泛开展巡回审判、双语审判,邀请乡政府、村委会、司法所和当地自然资源、林草、水务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案件处理,持续推进黄河上游、秦岭南麓等生态司法保护跨域协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级巡视员魏锋介绍,新疆青藏高原地区属于新疆南部生态环境功能区,荒漠、草地、森林、灌丛、湿地、冰川及永久积雪、农田、城镇等环境要素构成了完整而独特的生态系统,既有丰富的高原珍稀野生动植物资源,作为古代“丝绸之路”的中枢要地还保存有弥足珍贵的民族文化遗产。新疆法院根据环境资源案件所涉山脉、河流地理连接密切,生态及气候整体性较强,同一案件的损害后果、侵权主体、受害主体往往跨越不同行政区域的特点,通过乌鲁木齐环境资源法庭等专门机构实行集中管辖,切实贯彻保护优先、预防为主、损害担责原则。联合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野生动物案件专门性问题认定、打击生态环境资源犯罪、加强执法联动等方面的工作意见,推动构建塔里木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合作机制。通过在案件多发地开展巡回审判、集中审判、集中宣判等方式,强化法治宣传力度,提高干部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住青全国人大代表、青海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技术部部长许庆民结合其在环境监测一线的工作经历,深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越来越受重视,同时也需要各方力量共同努力,创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他对人民法院在青藏高原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取得的优异成绩表示钦佩,对最高人民法院在《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实施之际给予现场指导表示感谢,希望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和《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的有效贯彻实施持续加强青海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从行政执法与刑事判决衔接、过度鉴定和鉴定费用高、企业实际控制人和污染直接责任人法律责任追究等方面对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提出完善建议。

  住青全国政协委员、青海恩泽律师事务所主任马海军谈到,《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是我国在特定流域区域法治建设领域的又一重要成果,是我国“1+N+4”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加强制度设计的系统性与协调性,依法解决青藏高原地区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灾害风险防范、绿色发展途径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该法的贯彻实施必然对环境司法保障提出更高要求,需要加快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马海军委员结合青海省情和司法实践,从制订完善非法采矿、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等相关环境资源司法解释,建立专家陪审员制度、强化专业性问题认定规则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

  二、贯彻实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的工作思路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把“必须坚持生态保护第一”作为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十个必须”之一,强调保护好青藏高原生态就是对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的最大贡献,要求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把青藏高原打造成为全国乃至国际生态文明高地。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认真贯彻实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要全面学习领会立法精神,准确把握立法特殊性和侧重点,结合区域特点和地方实际,持续加强青藏高原生态保护修复,严密防控生态风险,服务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真正把《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基本原则和各项制度落到实处。与会代表一致认为,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青藏高原六省区法院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把贯彻实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作为落实“两个维护”的具体行动,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和高质量发展的新追求、新期盼,着力提高贯彻实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各项工作的针对性、靶向性、实效性。

  (一)坚持生态保护第一,重点服务生态安全屏障建设和生态保护修复

  《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第一条明确立法目的为“建设国家生态文明高地,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第三条将“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坚持生态保护第一,自然恢复为主,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作为基本原则之一。青藏高原六省区法院要准确把握“保护好青藏高原生态就是对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的最大贡献”这一重要定位,作为贯彻实施和理解适用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各项具体法律制度的重要依据,正确处理保护和发展、发展和安全、全局和局部、当前和长远等重大关系问题。聚焦青藏高原生态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围绕全面保护和有效修复青藏高原高寒生态系统,依法妥善审理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资源开发利用、气候变化应对、生态环境治理与服务等各类环境资源案件,服务耕地保护、荒漠化和水土流失防治、绿色矿山建设,防控外来入侵物种,着力提高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不断增强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二)坚持绿色发展,着力保障国家能源资源格局安全稳定

  青藏高原各类自然资源储量丰富,拥有水能、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等清洁能源和珍贵、濒危、区域特有野生动植物物种。《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着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明确规定青藏高原产业结构和布局应当与青藏高原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要求优先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产业,适度发展生态旅游、特色文化、特色农牧业、民族特色手工业等区域特色生态产业,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经济体系。青藏高原六省区法院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绿色原则和绿色条款,依法审理自然资源开发、产业准入及退出相关案件,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查处违反环保要求和用途管制的开发利用行为,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服务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依法审理碳排放权、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等新型权益案件,妥善处理高污染高耗能企业破产重整、清算案件,探索碳汇等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司法方案,助力企业绿色合规转型。

  (三)坚持系统治理,探索具有地方特色的高原生态司法保护方案

  青藏高原孕育了长江与黄河两条母亲河,该特定地理区域内的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等多个生态要素形成了统一平衡的自然系统。《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第三条确立了“坚持统筹协调、分类施策、科学防控、系统治理”的法律原则,针对青藏高原生态环境系统保护、协同保护、特殊保护的实际需要,作出法律制度设计安排。青藏高原六省区法院要立足生态区位特点,加大对长江、黄河、澜沧江、雅鲁藏布江、怒江等江河源头,青海湖、纳木错等重点湖泊,星宿海、扎陵湖、若尔盖等泥炭沼泽湿地的司法保护力度,依法惩治在国家公园、生态敏感脆弱区非法开发利用行为。做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在适用上的有机衔接,充分尊重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积累具有地域特色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经验。

  三、全面提升青藏高原生态司法保护能力水平的着力方向

  环境污染、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丧失等世界三大环境危机相互交织、相互影响,山水林田湖草沙冰是生命共同体,生态环境问题的综合性决定了环境资源案件在审判理念、裁判标准、诉讼模式、审理机制、证据规则、责任承担等方面的特殊性,必然要求走专业化审判道路。与会代表一致认为,要以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建设为抓手,注重规则引领,规范案件范围,锻造过硬队伍,加强能动司法,做实诉源治理,不断提升服务保障雪域高原生态环境和民生福祉的司法能力水平。

  (一)坚持环境资源审判理念现代化,持续加强青藏高原环境司法改革创新

  要以理念现代化引领审判工作现代化,坚持守正创新,增强系统观念,突出问题导向,大兴调查研究,以深化改革创新为动力,不断增强贯彻实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的司法能动性,加强水源地和生态敏感脆弱区保护、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动少数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等青藏高原司法保护特点和重点工作。要加强立案、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各审判业务部门之间的沟通配合,保障生态文明理念得到全方位落实。与此同时,坚持“抓前端、治未病”,发挥环境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衔接共治作用,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运用好司法建议,把诉调对接的“调”向前延伸,在党委、党委政法委领导下,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坚持环境资源审判体系现代化,着力推进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实质化运行

  目前,我国已建成覆盖全国四级法院的环境资源审判组织机构体系。但环境资源案件范围不够规范、专业机构设置有待优化、专业审判能力有待加强等问题,导致专门机构和人员未能全面聚焦主责主业。要把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加快推进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科学设置,围绕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需要选干部、配班子、育人才,转变一味追求数量多的旧思路,在提高质量上下功夫。青藏高原各级法院可以先行先试,根据辖区生态环境保护需求和法院工作实际,合理确定本辖区环境资源案件具体范围。用足用好环境资源审判信息平台,完善环境资源案件的识别和统计机制,既要在立案端口识别案件,又要坚持在平台输入有效信息和关键词,以信息化推进审判机构实质化运行。

  (三)坚持环境资源审判机制现代化,做实归口管理和集中管辖,发挥协同机制和精品案例培树机制作用

  要加快推进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加强集中管辖法院和非集中管辖法院之间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在诉源治理、案件接收移送、巡回审判、修复执行和监管、普法宣传等方面的衔接配合机制;根据个案具体情况,综合运用指定管辖、提级管辖等机制,配套完善集中管辖机制。要发挥流域、区域各类协同机制作用,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因地制宜研究制定更精准、更具操作性的措施。要加强案例培树工作,案件审理法院和上级法院都应当增强发现案例的敏锐性,尤其上级法院在发现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后,可以依法提级管辖,做好跟踪指导工作。

  (四)坚持环境资源审判管理现代化,建立健全符合环境资源审判规律的审判管理机制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制定新的指标体系,并在全国11个省市法院试点,青藏高院六省区中云南属于试点省份。没有参加试点的法院可以参照、结合辖区实际作出调整。要进一步明确环境资源审判机构的职责范围,与其他庭室合理分工、各司其职。改革单纯以办案数量为标准的考核方式,探索制定符合环境资源审判特点的考核指标。将环境资源审判考核指标纳入得分累积制的整体指标设计框架中,科学合理设定考核指标,促进形成愿干、肯干、爱干的正向激励,提升环境法官的成长空间。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国特色和本质要求之一,就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出战略部署。青藏高原司法保护工作事关国家生态安全战略,责任重大,使命光荣。人民法院将以《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的施行为契机,开拓进取、奋发有为,认真学习贯彻实施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更好发挥服务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的审判职能作用,努力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再立新功。

  (执笔人: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  朱  婧  武文丽)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