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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江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布《江西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回头看”和专项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确保高质量、高标准推动各类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取得实效。
《实施细则》共十章28条,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机制设置以及省有关部门在督察整改工作中的相关职责进行了界定,从编制方案、调度管理、销号管理、信息公开、监督检查、追责问责等程序要求方面进行了细化明确,进一步增强规范性、操作性,形成一套更加科学高效的督察整改工作机制。
《实施细则》结合江西省督察整改工作实践,固化成熟做法、完善现有程序、细化工作要求,将2021年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移交追责问责线索调查处理,以及交办督察信访件分类管理等比较成熟的经验做法予以固化明确,并提出加强与巡视监督、审计监督和党政督查等各类监督贯通协同,发挥监督合力,推动各类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和成果共享,形成了具有江西特色的制度成果。
《实施细则》明确了监督检查、纪律要求等工作,规定要定期对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明察暗访、报告情况,常态化督导推动整改实施主体做好整改工作及信访问题的调查处理,统筹运用函告、通报、约谈、曝光和移交线索问责等措施,形成警示震慑、解决问题的良性互动。对督察整改不力,存在失职失责的依规依纪依法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来源:中国环境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