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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生态环境局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12-28点击率:46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推进项目规范高效实施,切实提高环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资金使用安全,根据国家、省环保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保专项资金,是指国家及省财政按年度下达我市的各类污染防治及省级环保专项资金。

  第二章  项目申报及审核

  第三条  上级环保专项资金下达后,市生态环境局相关业务科室(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组织项目申报。

  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由市水环境保护办公室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由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与应对气候变化科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由市生态环境局自然生态保护与土壤科负责组织项目申报,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由市生态环境局科技与财务科负责组织项目申报。

  市生态环境局科技与财务科应对其他业务科室(单位)组织项目申报工作予以协助。

  第四条  市生态环境局相关业务科室(单位)应将组织项目申报的文件在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同步公开,严格依规提出项目申报条件和要求。

  第五条  县级生态环境分局及阜阳经开区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局、阜合园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环保专项资金政策规定及市生态环境局有关要求,积极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做好项目申报工作,并指导项目申报单位如实、全面提供申报材料。

  第六条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对项目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对初审通过的项目出具联合申报文件、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财政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严格落实申报项目现场审核制,并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在《财政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上签字盖章。

  第七条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初审完成后,应将项目申报材料在市生态环境局规定的项目申报截止日期前上报市生态环境局相关业务科室(单位)。

  第八条  市本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按照资金类别归属,分别由市生态环境局相关业务科室(单位)负责筛选申报,市生态环境局科技与财务科负责协调配合。

  第九条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申报科室(单位)应会同市生态环境局科技与财务科对县级申报项目资料进行复核,主要审核如下内容:

  (一)项目申报时间是否超期;

  (二)项目申报资料是否齐备;

  (三)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有关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政策规定;

  (四)项目实施方案建设内容是否可行;

  (五)申报资料有关公章、责任人员签字是否齐全、规范;

  (六)是否存在不满足环保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其他情况。

  复核人员应严格审核把关,据实填写《环保专项资金申报项目资料复核表》。复核发现申报项目资料不满足本条上述任一要求的,取消该项目申报资格。

  市生态环境局科技与财务科应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对于需进行比对的环保专项资金,在复核期间同时开展安徽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比对工作,比对未通过的,取消该项目申报资格。

  第十条  对通过资料复核的县级申报项目,市生态环境局相关业务科室(单位)可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现场核查。

  水污染防治类申报项目由市水环境保护办公室开展现场核查,大气污染防治类申报项目由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与应对气候变化科开展现场核查,土壤污染防治类申报项目由市生态环境局自然生态保护与土壤科开展现场核查。申报项目建设内容涉及多个污染防治类型的,由市生态环境局相关业务科室(单位)共同开展现场核查。

  申报项目属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类别的,市生态环境局环境监测与辐射管理科、市环保监测站配合核查;属环境监察能力建设类别的,由市生态环境局科技与财务科开展现场核查,市生态环境局法规与标准科、市环境监察支队配合核查。

  申报项目涉及危险废物、辐射、信息化、应急处置等建设内容的,市生态环境局固体废物管理科、环境监测与辐射管理科及市环境信息中心、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中心等科室(单位)应配合核查。

  第十一条  现场核查以核实确定申报项目真实性、可行性为目的,主要核查内容包括:

  (一)对于未建项目,主要核查项目实施方案建设内容是否满足项目单位污染防治需求,项目单位是否正常运营,项目前期准备是否充分,是否具备计划开工条件等。

  (二)对于在建项目,主要核查建设内容与实施方案是否一致,是否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项目建设是否按计划有序实施,项目单位是否存在拖欠申报项目工程款的情况等。

  (三)对于完工项目(主要针对奖补类资金),主要核查项目建设内容是否满足奖补条件,项目实际投资及建设内容是否与申报内容一致,相关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污染防治效果是否满足需求等。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对现场核查工作积极配合,协调项目申报单位据实提供现场核查需要补充的相关资料或证明材料。

  市生态环境局核查人员应如实记录项目单位现场情况,重点部位现场应拍照留存,并填写《环保专项资金申报项目现场核查记录表》。

  第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局相关业务科室(单位)应及时汇总申报项目复核、比对及现场核查情况,形成环保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提交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

  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会议没有通过环保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的,组织项目申报业务科室(单位)应按党组会议意见予以修改完善并重新提交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

  第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通过后,市生态环境局科技与财务科应会同市财政局及时完成环保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网上公示、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专项资金下拨及上报省生态环境厅和省财政厅备案等工作。

  第十四条  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工作结束后,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的有关业务科室(单位)应及时将项目申报、审核资料移交市生态环境局科技与财务科归档保存。

  第三章  项目监管

  第十五条  市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监管实行业务科室(单位)负责制。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由市水环境保护办公室负责,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由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与应对气候变化科负责,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由市生态环境局自然生态保护与土壤科负责,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由市生态环境局科技与财务科负责。

  第十六条  县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监管实行属地负责制。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明确相关股室及人员具体负责本地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监管工作,并做好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

  第十七条  中央和省级各类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应分别纳入中央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和安徽省环境保护项目库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并按规定对库内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拨付情况进行进度更新。

  对于市级项目,中央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更新操作按照资金类别,分别由相关业务科室(单位)负责;安徽省环境保护项目库管理系统更新操作由市生态环境局科技与财务科负责,相关业务科室(单位)应及时配合提供项目进度及专项资金拨付资料。

  县级项目在中央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和安徽省环境保护项目库管理系统中的更新操作,由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市、县生态环境部门项目监管人员应按属地管理权限,定期开展已补助项目现场调查,掌握项目实际进度和专项资金拨付情况,并据实填写《阜阳市环保专项资金项目进度调查表》。

  项目监管人员应积极督促指导项目单位按照序时进度开展项目建设,确保项目实施稳定可控。

  第十九条  对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实施或长期未开工的项目,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协调当地财政部门停止拨付专项资金,并按照省生态环境厅项目变更相关规定和原市环保局、财政局《关于县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阜环函〔2016〕101号)要求,及时履行项目变更程序,避免环保专项资金闲置。

  对已无法继续实施且未达到预定环境效益的未完工项目,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应配合当地财政部门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收回已拨付的环保专项资金,并履行项目变更程序。

  市级项目实施存在问题的,市生态环境局相关业务科室(单位)应积极督办整改。市生态环境局科技与财务科负责协调配合市财政局做好项目变更及收回资金等工作。

  第二十条  环保专项资金拨付使用应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相关规定。

  第四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单个项目补助资金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由属地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单个项目补助资金在200万元以上的,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竣工验收。

  市、县生态环境部门不得单独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市本级项目及补助资金在200万元以上的县级项目,市生态环境局科技与财务科牵头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市生态环境局相关业务科室(单位)予以配合。

  水污染防治类项目,市水环境保护办公室配合验收;大气污染防治类项目,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与应对气候变化科配合验收;土壤污染防治类申报项目,市生态环境局自然生态保护与土壤科配合验收。项目建设内容涉及多种污染防治类型的,市生态环境局相关业务科室(单位)共同配合验收。

  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市生态环境局环境监测与辐射管理科、市环保监测站及相关业务科室(单位)配合验收;环境监察能力建设项目,市生态环境局法规与标准科、市环境监察支队配合验收。

  项目建设内容涉及危险废物、辐射、环保科研、信息化、应急处置的,市生态环境局固体废物管理科、环境监测与辐射管理科及市环科所、市环境信息中心、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中心等科室(单位)配合验收。

  项目建设内容涉及土建施工、污水处理、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市生态环境局科技与财务科可邀请城乡建设、城管等部门配合参与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做好补助资金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辖域内单个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方式及流程按照《安徽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环财函〔2012〕1156号)有关规定执行。

  开展项目竣工验收时,应由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生态环境部门分管领导担任验收组长,组织不少于三名相关业务人员(含财政部门人员)组成现场验收组,并在现场验收时分别填写《阜阳市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组成员意见表》。项目单位、施工单位、竣工验收组等参与现场验收的人员均应履行签到手续。

  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生态环境部门应结合《阜阳市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组成员意见表》中对项目单位提出的问题及整改意见,向项目单位出具整改通知书。项目单位整改完成后,生态环境部门邀请财政部门再行组织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合格的,生态环境部门综合验收组成员意见后,会同当地财政部门以正式文件形成项目竣工验收意见并下发项目单位。项目竣工验收意见应包含项目总体实施情况、环保专项资金拨付情况、配套资金到位情况、环境效益等内容,并明确作出竣工验收合格的结论。

  第二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应及时开展绩效评价。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做好项目监督管理各环节影像资料、工作台账及文件的收集整理,规范归档。

  第二十七条  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过程监管、竣工验收等各个阶段工作应主动接受纪检部门监督。

  第二十八条  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监管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吃拿卡要、懒政怠政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将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5年5月27日原阜阳市环境保护局印发的《阜阳市环保局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查暂行办法》(阜环办〔2015〕57号)同时废止。来源:颍州区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