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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第六批)
为了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严厉打击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环境权益,2020年12月17日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制定印发了《云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途径、适用范围、奖励标准、资金保障作了专门规定,为生态环境部门依靠公众、依法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行为提供了制度保障。在举报奖励制度建设、落实过程中,全省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群众举报,集中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件,奖励了一批举报人,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在各州(市)报送的案例中,省生态环境厅筛选出五个通过群众举报查办的典型案例,集中展示了我省生态环境部门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强化监管,努力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典型经验和做法。现公开向社会发布:
典型案例之一
强化导向引领 依靠群众抓监管
案例提供单位: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办案单位:文山州生态环境局文山分局
案件承办人:张绍忠25110015207
梁世刚25110015058
沈伟25110015175
一、案情简介
2022年9月2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某企业在夜间偷排生产废水,执法人员根据线索连夜赶赴现场调查核实,现场查获该企业为减少废水处置成本,夜间用水泵将生产废水抽排外环境,其行为涉嫌生态环境违法。
二、查处及奖励情况
2022年10月24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该企业排放水污染物的抽水泵1台、15米长的抽水管予以查封扣押(扣押期限为2022年10月24日至11月22日),并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规定,对举报人兑现奖励3千元。目前,案件正在按处罚程序办理中。
三、案件典型意义
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及时提供环境违法行为线索,并全额兑现奖励政策,是生态环境部门联系群众、依靠群众,迅速及时查处违法行为的重要工作机制,也是进一步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重要途径。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举报人提供的违法线索,及时对违法设备进行扣押,有效防止了污染结果的扩大,监管成效明显;同时,按照规定对举报人兑现奖励3千元,激励、导向效果显著。案件具有典型性。
典型案例之二
逃避监管 群众举报获奖励
案例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办案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
案件承办人:乔杨青25140015068
项永明25140015091
一、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收到群众实名举报,“芒市某在建高速公路配套的拌合站违法向外排放生产废水,并随意倾倒混凝土废渣,污染环境”。接到举报后,芒市分局立即前往核查。经查实,发现该混凝土拌合站擅自在第三级沉淀池底架设一根直径60厘米的地埋式水泥排水管道,将生产废水及地面冲洗废水直接隐蔽外排,并擅自将混凝土废弃物随意倾倒厂区边坡位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二、查处及奖励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决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45.8万元。根据举报奖励有关规定,决定给予举报人奖励1千元。
三、案件典型意义
近年来,云南省持续加大铁路、高速公路等重大项目建设的投资力度,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但是由于建设项目施工位置偏僻险峻,部分施工单位抱着侥幸心理,丧失守法经营底线,偷排偷放污染物,生态环境部门必须严加监管。本案中,群众举报是迅速查获违法行为的关键,对举报人给予物质奖励,具有正向引领意义,导向效果明显。案件具有典型性。
典型案例之三
有奖举报让环境违法无处遁形
案例提供单位: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澄江分局
办案单位: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澄江分局
案件承办人员:叶飞25030015252
李建坤25030015028
一、案情简介
2019年3月23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澄江分局根据群众举报,现场查获马某某等4人驾驶重型自卸货车,从昆明市晋宁区、高新区某冷库运输废菜叶至玉溪市澄江市龙街街道某社区无防渗措施的废弃矿坑内倾倒,倾倒时废菜叶已含大量高浓度的渗滤液。经监测,排放至废弃矿坑内的废菜叶渗滤液氨氮高达698.2mg/L,化学需氧量高达14852mg/L。
二、查处及奖励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决定对马某某等4人分别处罚款10万元至11万元不等的行政处罚。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决定对4人予以行政拘留。同时,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澄江分局决定给予举报人各1千元的奖励。
三、案件典型意义
鼓励公众参与,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能够有效弥补基层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盲区,是生态环境部门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有效途径。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依靠群众查获案件,联动执法成效明显,奖励举报人,导向效果明显。案件具有典型性。
典型案例之四
非法倾倒工业废渣 群众投诉抓现行
案例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办案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案件承办人:张静 YKM31992
黄萍YKM31997
一、案情简介
2022年5月16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根据群众举报,现场查获某公司将产生的工业固体废渣交由安宁某有限公司运输处置,在运输处置过程中,该废渣共计7车212.7吨被擅自倾倒于外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行为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二、查处及奖励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之规定。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安宁某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9.6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6.11万元。结合相关举报奖励规定及分局实际情况,给予举报人1百元奖励。
三、案件典型意义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少数不法企业为了节约生产成本、牟取不义之财,想方设法逃避执法部门监管,必须依法严惩。执法实践中,利用有奖举报来发现、解决环境污染问题,能大幅提升执法效能,弥补基层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盲区。该案具有典型性。
典型案例之五
奖励机制助执法 内部监督显成效
案例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办案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案件承办人:范蕾蕾 YKM37818
赵俊贤YKM38805
一、案情简介
2022年4月12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接云南某公司内部工作人员王某举报,公司总排口有大量生产废水排出,疑似超标排放。经执法人员现场采样检测,该公司总排水口外排废水中总氮排放浓度为22.4mg/L,超标0.49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其行为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二、查处及奖励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生态环境部门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4.46万元。结合相关举报奖励规定及分局实际情况,给予举报人1百元奖励。
三、案件典型意义
《云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发布以来,通过环境保护部门的宣传引导,社会公众通过来信、来访、微信和其他方式的举报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日渐增多,举报奖励导向明显。本案中,执法人员根据企业内部人员的举报发现案件线索,查获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具有典型性、示范性。
供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执法局
来源:云南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