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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物资公司等5家企业未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
发布日期:2022-11-04点击率:532

  某物资公司等5家企业未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检察建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黄河流域生态保护

  【基本案情】

  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等5家企业在地处黄河上游重要产流区(在降雨过程中,流域上产生径流的部分)的甘肃省某市域内进行生产建设。2019年4月至5月,甘肃省某市某区水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规定向该5家企业作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决定。该5家企业既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决定,区水务局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区法院审查后,于2020年1月17日至3月4日分别作出准予执行裁定,但未移送本院执行部门。2020年7月3日至6日,区水务局再次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期间,区水务局与其中4家企业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延期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据此,区法院作出终结执行裁定。但4家公司未能如期履行和解协议,区水务局也未及时申请法院恢复执行。另,未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某市某采石场也一直未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上述公司共涉及78.29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未能依法及时征收。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调查核实该区人民检察院在全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本案线索,遂开展调查核实,发现区法院作出准予执行裁定后,要求行政机关“二次申请”强制执行,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关于由法院内部移送执行部门的规定。同时,区水务局在征收决定书中未依法列明加收滞纳金及滞纳金起算时间、计算标准等问题,未依法及时申请法院恢复执行。

  制发检察建议2022年4月,区检察院向区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规范执行案件流转程序,避免行政机关“二次”申请强制执行。向区水务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区水务局规范行政决定书中加收滞纳金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积极跟踪法院执行情况,确保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得到及时、有效执行。

  处理结果检察建议发出后,区法院已全面恢复执行,同时表示将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作出准予执行裁定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直接移交执行局执行。区水务局对检察建议提出的问题迅速整改落实,进一步规范了行政征收决定书中滞纳金的适用。

  【典型意义】

  水土保持和植被保护是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是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改善地区生态环境的有力措施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和《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第二章第五节明确将陇中陇东划为水土保持区。案涉甘肃某市地处陇中地区,境内分布大通河、金强河等黄河主要支流,水土、植被等生态保护任务艰巨,检察机关通过开展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专项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推动水土保持补偿费及时征缴和使用,为区域内生态环境改善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