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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2022年公益诉讼检察典型案例发布
发布日期:2022-10-19点击率:282

  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2022年公益诉讼检察典型案例发布

  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

  督促整治生活污水直排饮用水源

  保护地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保护 “河长+检察长”机制运用 人民监督员监督

  【要旨】

  针对生活污水直排污染饮用水源保护地的问题,检察机关及时回应群众关切,督促污水处理监管部门积极履行监管职责,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6日,张家界市河长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河长办)向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张家界市检察院)移送线索:澧水干流熙城春天住宅小区河堤段,有白色液体污水直排入河现象。市河长办经现场调查后于2021年10月22日向污水处理监管部门致函请求尽快整改,但该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整改,市河长办遂移送线索。澧水河澄潭水厂饮用水源保护地周边熙城春天住宅小区污水处理池污水未及时清运满溢而造成污水直排等问题长时间存在,对饮用水源造成污染。前述问题没有得到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公共利益持续受到损害。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张家界市检察院受理线索后迅速行动,主动邀请污水处理监管部门及市河长办等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对污水直排问题进行了现场调查,并收集固定了相关证据。2021年12月24日,张家界市检察院依法向污水处理监管部门制发并送达了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全面履行污水处理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对污水直排问题予以处理。

  制发检察建议后,市检察院积极主动与污水处理监管部门共同商议对吸污管道进行重新设计、铺设,制定污水直排整改落实方案,根据该区域每天生活污水的产生量及用水高峰时间段,委托专业公司对小河坎社区医院外、熙城春天住宅小区两个污水处理池负责清运,建立清运台账,实行点位控制等方案。同时建议将该区域污水处理截污干管尽快纳入规划,从源头上加以解决。污水处理监管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一方面积极按照检察机关的要求整改,另一方面邀请检察机关一起向市政府汇报,多方筹集资金,加速子午路截污干管项目立项(市政府已经立项纳入2022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尽快建成投入使用,彻底解决污水直排入河的问题。2022年3月22日,张家界市检察院邀请市河长办、特邀人民监督员等相关人员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现场验收评估,在充分听取、吸纳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建议后,作出了评判,终结案件审查。为彻底解决子午西路熙城春天小区以西路段生活污水污染澧水河饮用水源问题,张家界市检察院已经提请市政协就子午西路污水收集干管建设工作通过政协提案方式进行监督,以推动市城区生活污水治理提质升级。

  【典型意义】

  随着张家界监狱、市纪委办案点相关单位的建成投入使用,该区域人员猛增,生活污水排放大幅增加,原先建设的污水收集池已远远不能满足需要。由于历史原因,该区域没有建设城市截污干网,为了妥善解决这一矛盾,办案人员先后3次踏勘现场,与行政机关一起讨论研究整改措施,先采取在用水高峰时期及时清运吸污的临时替代性措施,暂时解决污水直排污染饮用水源的问题,同时与行政单位一起向市政府专题汇报,争取项目立项建设,提请市政协通过政协提案方式进行监督,以推动市城区生活污水治理提质升级为彻底解决问题奠定基础,真正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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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督促保护传统村落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传统村落保护 土家族民居建筑 消防安全

  【要旨】

  针对传统村落保护中的消防安全问题,检察机关先督促住建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再督促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双管齐下为传统村落构筑防火屏障。

  【基本案情】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有25个,风景如画的石堰坪村、星光熠熠的牧笛溪村……这些散布在永定区的传统村落,犹如一颗颗古色古香的明珠,既有不可替代的历史文化价值,也寄托着永定儿女心头浓浓的“乡愁”。其中极具地域特色的土家族民居--土家吊脚楼共有2198栋,占张家市传统村落总量的86.2%。此类建筑多为木质结构,是鄂、湘、渝、黔土家族地区普遍使用的一种民居建筑形式,距今已有四千多年的历史。但是除石堰坪村等极少数村落配备消防器材和装备外,其余村落没有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不具备基本的消防安全保障能力,存在较大消防安全隐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1年,湖南省人民检察院要求公益诉讼部门加强对本地中国传统村落保护的监督工作。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永定区检察院)对辖区传统村落保护情况进行了排查,发现各村落普遍存在消防隐患问题。于2021年10月21日分别对负责传统村落管理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以及负责传统村落消防工作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决定立案调查。通过现场勘查、查阅相关资料、走访群众等,查明传统村落保护管理落实不到位的地方,列出问题清单。同年11月17日,永定区检察院向相关单位发出全面整改消除安全隐患的诉前检察建议书。检察建议制发后,永定区检察院又主动与相关单位一起多次到各传统村落现场实地察看,共商整改落实方式。针对传统村落内木质民居建筑分布较分散、未集中连片的现实情况,决定为各村配备消防水带及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保障传统村落尽快具备基本的防火能力。相关单位安排近10万元专项资金,为相关乡镇配发消防水带16条、干粉灭火器436个。

  在消防器材由主管部门配发到乡、镇后,2022年1月24日,永定区检察院又向传统村落所属的乡镇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全面履行对传统村落消防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责,确实做好传统村落的消防安全工作,保护好传统民居建筑等具有少数民族特色的历史文化和自然资源遗产;同时建议从开展消防排查、强化消防演练、加强消防宣传等方面落实消防主体责任。

  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积极开展消防安全演练,到各传统村落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行动,通过入户走访、张贴宣传海报、村村响等方式宣传消防安全知识,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另外还为传统村落组织采购、增配了消防器材。

  永定区检察院在跟进调查后,确定相关单位已积极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消除传统村落消防安全隐患,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维护,对案件作出了终结决定。

  【典型意义】

  土家吊脚楼是永定区传统村落中最具代表性的民居建筑,体现千百年来土家族人民生产生活智慧,极具民族地域特色,是永定儿女心中的“根”。检察机关以传统村落保护中存在的消防隐患为切入点,分步骤制发检察建议:先督促住建部门履行行业管理职责,为传统村落配备适用的消防器材,再督促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做好日常监管,消除消防安全隐患,双管齐下为传统村落构筑防火屏障。在检察建议发出后,积极参与整改治理,出谋划策制定落实措施,跟进监督保证落实效果,充分履行推动社会治理的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为切实保护好土家吊脚楼等极具土家族民族特色的历史文化和自然资源遗产,把永定儿女心中的“根”留住,贡献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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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

  督促规范超市食品经营行为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食品安全保护 溯源管理 跟进监督

  【要旨】

  对超市食品经营管理中不规范的问题,通过督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全面排查超市食品安全隐患,保障食品安全。

  【基本案情】

  张家界市永定区回龙路某超市位于张家界市中心城区,是一家大型综合生活超市,也是本地市民购买生活物资的重要场所。在食品经营中存在自制散装食品标注不规范、过期食品的处理无记录、一次性食品包装盒不符合安全标准、贮存仓库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施不全等问题,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到位,造成食品安全隐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2年4月,市民举报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回龙路某超市购买的牛奶质量出现问题,发霉变酸。张家界市检察院经初步调查发现,某超市在食品经营存在不规范的问题。2022年5月19日立案后,与相关市场监管部门一道,到某超市进行现场调查,逐项列出某超市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到位的地方。6月9日向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1.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对某超市存在的问题予以处理,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2.对辖区集销售食用农产品为一体的超市食品安全隐患进行一次专项排查,全面督促整改,维护食品安全。8月4日,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回复落实整改的情况。8月29日,张家界市检察院对落实情况跟进监督,发现某超市的问题进行了整改,但城区内的其他超市还存在类似问题没有纠正。9月8日再次对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发出通知,要求全面落实检察建议,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其他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超市的监管,督促排除食品安全隐患,确保问题解决落到实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正在按照对张家界市检察院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整改,保障辖区超市食品经营规范,市民食品安全。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无小事。由一盒变质的牛奶而引发对超市经营管理的监督,检察机关没有仅就事论事,而是举一反三,深挖现象背后的原因,进而对全市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超市食品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督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履行监管职责,压实食品经营超市主体责任,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真正体现了检察为民办实事、守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的为民情怀,为张家界市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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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督促及时下架“3·15”问题食品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3·15晚会曝光问题食品 跟踪监督 食品召回

  【要旨】

  关注食品安全热点问题,检察机关监督、支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规范食品经营者经营行为,守护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中央电视台“3·15”晚会上曝光湖南某菜业有限公司制作的老坛酸菜包,原料来源于收购的“土坑”酸菜,制作过程卫生堪忧,违反相关食品安全法规,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同时,某菜业有限公司为多家知名企业代加工酸菜包。问题曝光后,张家界市永定区部分食品经营者对涉某菜业有限公司酸菜包的问题食品没有及时下架,继续经营销售将直接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在央视曝光问题食品后,张家界市永定区检察院迅速反应,对辖区内的食品经营者跟踪排查,发现有部分食品经营者未及时下架涉“土坑”酸菜的问题食品。2022年3月21日立案调查,3月22日向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对相关食品经营者未及时下架问题食品的行为依法处理,并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央视“3·15”晚会曝光问题食品排查工作。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派执法人员对相关食品经营者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约谈经营者,要求下架问题食品。以此为契机,在全区开展“3·15”晚会曝光问题食品专项清查行动,出动执法人员249人次,召回涉事老坛酸菜面468箱、4009包。督促相关经营者及时下架问题食品,要求区域供应商对问题食品进行召回。2022年5月,永定区检察院收到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整改情况回复,再次前往相关食品经营者经营场所跟进调查,确认问题食品已按要求下架、召回,消除了食品安全隐患后,作出终结案件的决定。

  【典型意义】

  “3·15”晚会曝光了“土坑”酸菜问题食品,涉事品牌是人们耳熟能详,经常光顾消费的,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检察机关紧跟新闻热点,快速反应,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市场监管部门监督相关食品经营者及时下架、召回、封存问题食品,规范食品经营者行为,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守护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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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桑植县人民检察院

  督促整治肉类农产品安全隐患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诉前磋商 跟进监督 兽药销售使用 肉类农产品安全

  【要旨】

  针对当前兽用药销售、使用不规范问题,检察机关以点代面,督促兽药销售监管部门积极履行监管职责,举一反三整治辖区兽药销售、使用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及时消除肉类农产品安全隐患,以“四个最严”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桑植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桑植县检察院)联合桑植县相关行政单位开展守护食用农产品安全专项行动中发现,桑植县域部分兽药经营店销售兽药不记录、购销记录不完整、处方药与其他类药混柜摆放及无处方销售处方兽药等问题。前述问题的长期存在必将导致肉类食用农产品安全隐患,但有关职能部门没有及时采取相关处理措施。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桑植县检察院发现县域兽药销售、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后,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后,对县域5家兽药店和1家生猪扩繁场进行调查发现,相关经营者不同程度地存在兽药购销记录不连续,不准确;购销台账没有达到法定保管期限;销售记录库存数量与实际库存数量不一致等违法问题。

  同年9月23日,桑植县检察院针对兽药经营者存在的前述问题,与兽药销售监管单位就县域兽药经营使用不规范如何整改进行了诉前磋商,兽药销售监管单位按照磋商意见进行了整改并书面回复。桑植县检察院通过实地走访,整改效果不佳,存在敷衍应付的情况。10月15日,桑植县检察院再度举行磋商,就整改措施深度交换意见,形成了由兽药销售监管单位对前述几方面的问题经营者及时予以处理;对兽药经营、使用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磋商意见。鉴于案件涉食品安全专项行动,为推动问题切实有效整改,10月27日,桑植县检察院组织召开了公益诉讼诉前整改圆桌会议,邀请了市、县人大代表参加,会议确定对“兽药市场监督管理不规范”问题开展集中整治,桑植县检察院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持续监督与跟进。兽药销售监管单位制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严格按照方案开展整治工作,出动执法人员180人次,检查兽药、饲料门店286家,畜禽、水产品生产经营业主180家次,责令整改不规范问题200余处,对省、市监测抽查指出的一批次鸡蛋和一批次猪肉样品不合格的问题进行了查处。12月24日,桑植县检察院经过跟踪调查,县域兽药销售使用管理秩序已得到改善,《磋商意见书》指出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到位,案涉安全隐患已消除,社会公共利益得到维护,桑植县检察院决定终结案件。

  【典型意义】

  守护肉类食用农产品安全就是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守护人类自身安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以食为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关系我国14亿多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并要求以“四个最严”加强食品安全领域的监管。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办案理念,回应民生需求,针对兽药销售、使用不规范,行政监管力度不够等问题,立案后细致调查,磋商意见形成后跟进监督,以邀请人大代表参与圆桌会议的方式督促相关行政机关抓整改的同时举一反三,消除食用肉类农产品安全隐患,守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红线,让放心肉和放心动物食品走进千家万户,全力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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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桑植县人民检察院

  督促整治校园食品、消防安全隐患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校园食品安全 消防安全

  【要旨】

  针对学校校园食品安全、消防安全问题,检察机关督促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履行监管职责,及时消除校园食品安全、消防安全隐患,守护师生“舌尖上的安全”及工作学习环境的安全。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张家界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办公室组织对全市辖区内部分学校进行春季入学后安全检查,在检查桑植县某两所学校中发现:专(兼)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没落实;健康证过期未及时更换;晨午检制度落实欠完善,个人卫生差;消毒制度落实欠到位,没有登记记录;生熟食品混放,标识不全;食品添加剂未落实专人保管;防蝇、防鼠设施不健全;消防应急照明灯失效、灭火器过期、学生宿舍顶楼消防栓没有水等安全隐患,严重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桑植县检察院经立案进行了现场检查和专门复核,前述安全隐患客观存在,行业主管部门存在疏于管理,未全面履行职责,需要整改。遂于2022年4月20日向行业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时对桑植县案涉学校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行业主管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认真研究部署,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派工作组深入案涉学校落实问题整改,并于2022年6月16日书面回复检察机关,对涉及的问题全部整改到位,确保了学校的食品安全和消防安全。桑植县检察院经过现场验收,确认检察建议指出的问题已经全部整改到位。

  【典型意义】

  学校是师生学习和生活的主要场所,也是未成年人大量聚集的特殊场所,如何做好食品、消防安全工作,不仅关系到校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更关系到师生们的生命健康安全,所以做好校园的食品和消防安全尤为重要。检察机关针对校园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向行业主管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对构建师生安全的工作和学习、生活环境产生了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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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检察院

  督促整治景区内野生猕猴伤人

  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景区 安全生产 人猴和谐共处

  要旨】

  旅游核心景区野生猕猴伤害游客,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督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职整改,保护游客生命财产安全。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16日,游客邱某某在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国家森林公园黄石寨景点游玩时,遇野生猕猴抢夺装有食物的包受惊吓摔倒受伤,因赔偿事宜未能得到妥善解决进行网上投诉。2018年至2020年,武陵源核心景区因野生猕猴伤人每年到保险公司的理赔人数达到2500人以上,保险公司平均每年赔付总计318万余元。广大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侵害和威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武陵源区检察院)收集到该案线索后,全面开展了调查,查明区应急管理部门对核心景区野生猕猴伤人的安全事件和安全隐患未全面履行职责。2021年7月1日,武陵源区院经过立案调查后向区应急管理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区应急管理部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及时开展调查,并就如何整改向区政府进行汇报。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向景区经营管理单位张家界武陵源风景名胜区和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局(以下简称张管局)发出了“关于限期治理核心景区猕猴伤人安全问题隐患的交办函”,并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整改。张管局根据要求在原有管控措施的基础上加大整治力度:一是向景区各个管委会压实属地管理责任;二是落实专人专点蹲守、巡逻和驱赶等消除安全隐患措施;三是加大宣传引导,推动管理部门与游客双向共同有效防范。

  检察机关跟踪监督中深入景区实地查看,体验游客集中路段觅食野猴对游人的威胁,发现张管局近几个月来采取的相关治理措施收效不大,野猴伤人的安全事件和安全隐患仍然严重,遂提出进一步加大整改的建议。为帮助张管局找到行之有效的治理措施,做到既不伤害野生猕猴,又能保障游客安全,武陵源区检察院办案人员收集到治理猴患较好的景区,向张管局领导作了专题介绍。经张管局研究并报区政府同意,由张管局牵头组织区林业部门和武陵源区检察院相关人员到贵州某公园和四川某景区实地考察学习。张管局根据考察成果投入资金50万元进一步开展整改工作,一是聘请第三方权威机构对景区猕猴数量和环境承载量进行科学评估;二是在景区偏僻地点,通过定点定时定量的投食方式让猕猴活动区域与主要游览线分离;三是成立专门的治猴管理队伍,统一配备服装、弹弓(用泥丸、玉米)、甩棍等防护服驱赶工具强力监管。较为有效地降低了景区野生猕猴伤害游客事件发生。下一步,张管局将根据第三方权威机构对景区猕猴数量和环境承载量的科学评估结果,对景区内野生第三方权威机构对景区猕猴数量和环境承载量进行科学评估结果,从量上对景区猕猴采取科学有效措施,不伤害野生动物的同时保护游客生命财产安全。

  【典型意义】

  野生猕猴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游客因好奇无序投食,景区猕猴没有天敌,致使张家界武陵源核心景区猕猴繁殖迅猛,超出了景区的最大承载量,引发出大量野猴伤人的安全事件。武陵源区院《检察建议书》的制发及检察机关后续监督的有效跟进,使景区旅游经营单位和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统一了思想认识,能够充分运用野生动物保护、人猴和谐共处的景区生物多样性保护系统思维来研究治理猴患的科学办法,变以前的被动驱赶为主动施策,取得了显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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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检察院

  督促整治旅馆行业保护未成年人

  权益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旅馆业 未成年人保护

  【要旨】

  旅馆行业经营者不履行未成人保护主体责任,检察公益诉讼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履职监管,织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网。

  【基本案情】

  2022年初,武陵源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办理发生在酒店内的性侵未成年人系列刑事案件中发现,涉案酒店、宾馆存在违规接纳未成年人住宿、访客未登记、入住人员私自留宿他人等问题,遂将相关线索移送该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武陵源辖区部分酒店违规经营,导致酒店成了性侵未成年人的重要案发地,存在社会治安重大隐患,不利于未成年人的社会保护,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武陵源区检察院根据案件线索及时立案调查,逐一前往涉案酒店、宾馆核实,并对辖区内其他旅馆进行走访调查,查明辖区部分酒店、宾馆仍然存在人员随意进出、入住人员信息审核不严、不了解且未张贴公安部旅馆行业经营“五必须”规定等问题。武陵源区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作为辖区旅馆行业的治安监管部门,对涉案旅馆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未全面履行监管职责,导致未成年人群体的合法权益遭受侵犯,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对辖区内所有旅馆开展公安部“五必须”要求的宣传督导,落实发现违法犯罪嫌疑强制报告制度,前置未成年人保护关卡,杜绝宾馆、酒店内再度发生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

  公安机关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加强对旅馆行业的日常管理,落实“一人一证、本人本证”及未成年人住宿“五必须”规定,签订旅馆行业治安责任书;加强旅馆行业从业人员,特别对新入职人员及时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加大对各旅馆场所采取不定时检查,强化旅馆业人员提高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意识,依法依规营业。

  【典型意义】

  近年来,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呈高发趋势,旅馆行业是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主要场所,公安机关作为旅馆行业治安监管部门,对旅馆行业违规经营、不及时履行强制报告制度负有直接监管职责。检察机关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积极稳妥发挥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监督公安机关督促旅馆行业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落实登记入住管理制度、公安部“五必须”要求及强制报告制度,杜绝在宾馆、酒店内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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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督促整治无障碍设施问题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盲道 缘石坡道 轮椅坡道

  【要旨】

  盲道被占、轮椅坡道不适宜通行,检察公益诉讼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履职监管,多部门合力维护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出行便利。

  【基本案情】

  盲道、缘石坡道等无障碍设施是与残障人士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慈利县城区主干道部分盲道被挡车桩、智慧停车设施、路牌、垃圾分类回收亭、报刊亭等设施占用、阻断,部分公共场所的轮椅坡道进出口被铁制栏杆锁住无法通行,部分新建、扩建、改建道路的缘石坡道坡口与地面高差过高,通行不便。上述无障碍设施普遍存在被占用、不便利、不规范等问题,相关行政机关未尽到监督管理职责,未有效保障残障人等特殊群体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慈利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慈利县检察院)根据案件线索及时立案调查。经调查摸排,慈利县城区主干道盲道有10余处被挡车桩、智慧停车设施、路牌、垃圾分类回收亭、报刊亭等设施占用、阻断,公共场所有3处轮椅坡道出入口被铁制栏杆锁住,改、扩建道路有40余处缘石坡道不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慈利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慈利县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护部门,对盲道、轮椅坡道被占用、阻断的行为具有监督管理职责;慈利县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和监督部门,对改、扩建道路的缘石坡道建设是否符合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具有监督管理职责,但两单位未全面依法履职,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遂依法发出检察建议,一是建议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护部门积极履行监管职责,对阻断、占用盲道、轮椅坡道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并加强对盲道的日常巡查管护力度,二是建议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和监督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主体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对存在问题的缘石坡道进行整改,同时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的监管力度,确保无障碍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

  收到检察建议书后,相关部门迅速组织力量对县城区被占用、阻断的盲道进行逐一整改,对于占用、阻断盲道的设施便于拆除的予以拆除,不便拆除的进行改道处理,确保盲道的畅通。对于轮椅坡道出入口被铁制栏杆锁住的问题,相关部门责令管理单位(人)打开铁制栏杆并保持常开状态。针对缘石坡道不符合要求的问题,相关部门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确保缘石坡道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保障残障人、老年人、婴幼儿等特殊群体进出人行道的便利。

  【典型意义】

  一座城市,尤其是旅游城市对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细节的关注,体现着这座城市的文明程度。城市无障碍设施的规范建设,应当作为保障残障人等特殊群体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以及满足公众应急需求的标准配置。检察机关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实现了“无碍”变“有爱”,提升了辖区无障碍设施的规范化、精细化、常态化管理水平,有效保护了残障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益,以更加优质的公益诉讼检察产品为首届湖南旅发会的筹办举办工作提供了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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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督促整治农村集中式供水

  水资源保护与饮用水安全

  隐患问题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起诉 “回头看” 农村饮用水安全 水资源保护 公共卫生安全

  【要旨】

  检察机关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存在问题,发出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仍未依法履职督促整改到位的,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履职尽责、整改落实。

  【基本案情】

  2019年,慈利县检察院在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回头看”中发现,江垭镇、杨柳铺乡等五家供水单位没有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其中江垭镇、杨柳铺乡、三官寺乡的四家供水单位没有办理卫生许可手续、没有缴纳水资源费、没有配备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水质检测仪器、没有办理从业人员健康证、没有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卫健、住建部门报送检测资料。四家供水单位未经卫生许可,未进行水质检测即用水泵从饮用水水源地取水抽至建好的蓄水池,再用水管输送到周边四个乡镇21个行政村、2个村小学、2家企业,为辖区内23500户住户提供生活饮用水并收取水费,经抽检上述水质的大肠杆菌超标,致使周边村民饮用水存在安全隐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19年9月,慈利县检察院在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回头看”专项监督活动发现线索后,于2019年10月28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经调查核实,确认有未办理取水与卫生许可手续、未配备水质净化消毒设备、未对水质进行检测检验、未办理从业人员健康证、未缴纳水资源费即向周边21个行政村23500户用户违法供水的现象。慈利县检察院分别向水资源有偿使用主管部门、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违法供水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水资源有偿使用主管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对五家取水单位立案调查,并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五家单位限期办理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其中四家单位分别罚款5万元共计20万元。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也依法提出整改意见,要求供水单位配备混凝沉淀池、过滤池、清水池等制水设施和自检设施,完成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持证上岗,做到生产一批、检测一批、合格一批、销售一批,切实保障周边村民饮用水安全。

  慈利县检察院收到检察建议回复后,跟进调查发现相关问题没有整改到位。为及时消除饮用水安全隐患,慈利县检察院多次与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及四家供水单位沟通,但相关问题还是未能解决。为切实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2021年7月28日,慈利县检察院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慈利县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对四家供水单位违法供水继续履行监管职责,消除农村饮用水安全隐患。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慈利县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未提起上诉,表示将克服一切困难,按照法院的判决和检察建议书的要求积极依法履行职责。

  2021年11月,慈利县检察院对生效判决情况、四家供水单位整改情况持续跟进监督,经实地查看,由于配备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水质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四家供水单位仍然没有配备到位,农村集中式供水的安全隐患仍未消除。为此,慈利县检察院再次召集卫健、水利、住建及供水单位召开圆桌会议,就农村居民对农村集中式供水的现实需求与全县普遍存在的供水单位无卫生许可证、无必要的水质消毒净化与检测设施致水质不达标的矛盾问题,既督促慈利县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公共卫生监管职责,又督促各职能部门从源头到末端联动执法、各司其职,积极向市县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争取项目资金支持。经过多方协商,目前县政府拿出380万元全面整改辖区农村集中供水单位的规范化建设,彻底消除存在的饮用水安全隐患。

  【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饮水安全有保障主要是让农村人口喝上放心水”。农村饮用水安全是基础性的民生工程,事关超5亿农村居民的身体健康,对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实现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办案理念,回应民生需求,针对农村地区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存在的取水与供水无证以及缺少必要的消毒净水设施、日常检验、专业人员导致水资源被侵占、水质不达标等问题,组织开展集中农村饮用水安全专项监督,以检察建议和提起诉讼的形式督促水利、卫生健康等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切实保障农村居民生饮用水的“最后一百米”安全,守护人民群众的“生命源泉”,让干净水、放心水、安全水流进人民心间,润在人民心田,让广大农村老百姓拥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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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关于刘某某、何某某生产、销售

  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

  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食品安全 惩罚性赔偿

  要旨】

  生产经营者出售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检察机关在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支付惩罚性赔偿并公开赔礼道歉。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8日至12月4日,刘某某在慈利县零阳街道双安居委会经营“某家粉馆”,何某某多年在慈利县零阳街道城西市场经营“何某某南杂批发部”,二人相识多年。刘某某在经营米粉店期间从何某某处购买食品调味料。为吸引顾客,刘某某找到何某某购买罂粟壳添加到米粉臊子中来给米粉提香增鲜,何某某明知刘某某会将罂粟壳添加到米粉早餐中,仍以500元的价格将1.9斤罂粟壳磨成粉后卖给刘某某。后刘某某在经营米粉店时将罂粟壳粉添加至各类臊子中销售给顾客食用,非法销售金额人民币3万元。

  同年12月4日,慈利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在“某家粉馆”食用过米粉的多名顾客尿液的吗啡检测结果呈阳性。同日,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某家粉馆”查获米粉臊子汤料6盒、“孜然粉”1包、“胡椒粉”1罐,后经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检测,送检的上述物品中均检测出罂粟碱、吗啡成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慈利县检察院在审查办理刘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中发现本案线索,于2022年1月12日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于次日履行公告程序。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罂粟中含有吗啡、罂粟碱等物质,长期食用不仅会对人体神经系统、消化系统造成损害,还会导致慢性中毒,给人体健康带来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罂粟属于非食用物质名单,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然而刘某某为了吸引消费者,在米粉、面条臊子中添加罂粟壳粉,并销售给不特定的消费者食用,何某某明知刘某某购买罂粟壳粉是为了添加在米粉、面条臊子中销售仍然向其出售。二人的行为属于生产经营了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危害不特定社会公众的身体健康,侵犯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刘某某、何某某除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承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该院遂于2022年3月30日向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刘某某、何某某共同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6万元,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2022年5月16日,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米粉作为地方特色食品,深受人民群众的喜爱。米粉生产销售是否安全,切实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案中,刘某某将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罂粟添加至米粉中,严重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综合发挥刑事公诉和民事公益诉讼多元职能作用,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让违法生产、销售者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提高违法成本,有利于减少和预防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给广大食品生产者、销售者依法生产经营敲响了警钟,回应了广大消费者的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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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桑植县人民检察院

  关于彭某非法捕捞损害社会

  公共利益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支持磋商 非法捕捞 增殖放流

  【要旨】

  对于非法捕捞严重影响渔业资源的恢复和生态平衡的行为,检察机关可以为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达成赔偿协议提供法律帮助,以更好地完成生态环境损害修复。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26日,彭某在桑植县瑞塔铺镇瑞市居委会澧水河流域康茜桥下河段使用电鱼机捕鱼,捕获沙鳅、寡鳞飘鱼,共计1.26公斤。经桑植县农业农村局鉴定,彭某使用禁用渔具的方法进行捕捞案所用渔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捕捞水域属于常年禁捕区域。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桑植县瑞塔铺镇瑞市居委会澧水河流域康茜桥下河段为湖南张家界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渔区内,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张家界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桑植县人民政府关于张家界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中注明,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桑植县行政区域内澧水、溇水、酉水河段干流、支流全天然水域严禁一切组织和个人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从事任何形式的生产性捕捞行为,禁捕期为10年。侵权行为人彭某在湖南张家界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电鱼机捕鱼,破坏了该禁渔区内水生生物生态系统的平衡,影响鱼类种群的延续,破坏生物多样性,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章第三十条、《湖南省渔业条例》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之规定,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应赔偿权利人桑植县农业农村局的请求,桑植县检察院认真梳理生态修复损害性赔偿的相关法律法规等依据,指导赔偿权利人按照法定程序开展诉前磋商,并对赔偿义务人充分释法说理,最终促使赔偿权利人桑植县农业农村局与彭某达成生态修复赔偿协议,由彭某赔偿2000元生态修复赔偿金用于购买鱼苗进行增殖放流,完成了生态修复。

  【典型意义】

  使用电鱼等禁用工具和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不仅破坏长江流域的生态平衡,造成水域的污染,而且严重影响水生物的多样性。通过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采取增殖放流的责任承担方式,用以补充修复被破坏的渔业资源,对维护水生生物多样性、促进和改善水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丨张家界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