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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发布日期:2022-03-31点击率:556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要求,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北京重要讲话精神,积极推进本市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本市组织实施了北京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普查对象是全市辖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工业源)、农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农业源)、生活污染源(以下简称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经过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全市普查人员的共同努力,广大普查对象积极参与,现已完成北京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任务。现将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一、总体情况

  (一)各类普查对象数量

  2017年末,北京市普查对象数量26249个(不含移动源)。包括工业源9393个,畜禽规模养殖场928个,生活源14911个,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1003个(不含5家危险废物协同处置厂);以行政区为单位的普查对象数量14个。

  (二)污染物排放量

  2017年,全市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9.21万吨,氨氮3439.58吨,总氮2.35万吨,总磷756.89吨,动植物油1041.42吨,石油类8.27吨,挥发酚46.04千克,氰化物21.08千克,重金属(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下同)130.40千克。

  2017年,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4683.32吨,氮氧化物11.24万吨,颗粒物3.24万吨。本次普查对部分行业和领域挥发性有机物进行了尝试性调查,排放量8.53万吨。

  二、工业源

  (一)基本情况

  2017年末,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9393个。

  工业源普查对象数量居前5位的地区:顺义区1330个,房山区1131个,通州区1037个,昌平区1006个,大兴区806个,上述5个地区合计占工业源普查对象总数的56.5%。

  工业源普查对象数量居前3位的行业:金属制品业1044个,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1038个,非金属矿物制品业632个,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普查对象总数的28.9%。

  (二)水污染物

  2017年末,工业企业的废水处理设施1305套,设计处理能力64.03万立方米/日,废水年处理量7481.95万立方米。

  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484.31吨,氨氮44.11吨,总氮744.18吨,总磷21.71吨,石油类8.27吨,挥发酚46.04千克,氰化物21.08千克,重金属85.29千克。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278.89吨,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247.02吨,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158.41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的46.1%。

  氨氮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6.42吨,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6.22吨,食品制造业5.63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氨氮排放量的41.4%。

  总氮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130.41吨,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128.60吨,农副食品加工业80.59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总氮排放量的45.6%。

  总磷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7.07吨,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2.87吨,医药制造业2.47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总磷排放量的57.2%。

  石油类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汽车制造业2.07吨,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1.59吨,专用设备制造业0.89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石油类排放量的55.0%。

  挥发酚排放量位居前2位的行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45.87千克,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0.17千克。上述2个行业排放量合计占工业挥发酚排放量的100%。

  氰化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19.93千克,通用设备制造业0.44千克,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0.31千克。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氰化物排放量的98.1%。

  重金属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54.40千克,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13.83千克,煤炭开采和洗选业5.59千克。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重金属排放量的86.6%。

  (三)大气污染物

  2017年末,工业企业脱硫设施116套,脱硝设施5353套,除尘设施7606套。

  2017年,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1769.53吨,氮氧化物9846.63吨,颗粒物1.60万吨,挥发性有机物1.97万吨。

  二氧化硫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1443.54吨,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102.12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101.77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的93.1%。

  氮氧化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6689.00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1162.34吨,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697.96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氮氧化物排放量的86.8%。

  颗粒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0.61万吨,煤炭开采和洗选业0.30万吨,黑色金属矿采选业0.20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颗粒物排放量的69.4%。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0.46万吨,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0.43万吨,汽车制造业0.38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的64.8%。

  (四)工业固体废物

  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2017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701.97万吨,综合利用量499.31万吨(其中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0.06万吨),处置量197.58万吨(其中处置往年贮存量0.01万吨),本年贮存量5.15万吨,倾倒丢弃量0.01万吨。

  2.危险废物。2017年,危险废物产生量18.55万吨,综合利用和处置量18.34万吨,年末累积贮存量0.33万吨。

  (五)伴生放射性矿

  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主要为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通过对全市8类重点行业164家企业的检测筛查,2017年末,确定本市无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情况。

  三、农业源

  (一)基本情况

  涉及种植业的区13个,水产养殖业的区13个,畜禽养殖业的区13个,入户调查畜禽规模养殖场928个。

  2017年,农业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2.66万吨,氨氮418.67吨,总氮2310.95吨,总磷278.36吨。

  (二)种植业

  2017年,水污染物排放(流失)量:氨氮10.64吨,总氮282.51吨,总磷12.42吨。

  2017年,秸秆产生量为43.96万吨,秸秆可收集资源量39.64万吨,秸秆利用量38.85万吨。

  2017年,地膜使用量2141.46吨,多年累积残留量10.88吨。

  (三)畜禽养殖业

  2017年,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2.60万吨,氨氮389.56吨,总氮1924.51吨,总磷254.57吨。

  其中,畜禽规模养殖场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2.02万吨,氨氮307.32吨,总氮1534.89吨,总磷213.81吨。

  (四)水产养殖业

  2017年,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544.98吨,氨氮18.47吨,总氮103.93吨,总磷11.37吨。

  四、生活源

  (一)基本情况

  生活源普查对象14911个。其中:行政村2866个,非工业企业单位锅炉11009个,对外营业的储油库和加油站分别为32个、1004个。城镇居民生活源以城市市区、县城(含建制镇)为基本调查单元。

  (二)水污染物

  2017年,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6.39万吨,氨氮2954.47吨,总氮2.04万吨,总磷454.55吨,动植物油1041.42吨。

  其中,城镇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2.95万吨,氨氮883.15吨,总氮1.72万吨,总磷279.36吨,动植物油351.42吨。农村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3.44万吨,氨氮2071.32吨,总氮3197.39吨,总磷175.20吨,动植物油690.01吨。

  (三)大气污染物

  2017年,生活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2913.42吨,氮氧化物7763.11吨,颗粒物1.51万吨,挥发性有机物2.59万吨。

  五、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一)基本情况

  2017年末,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956个,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37个,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单位10个(不含5个危废协同处置厂)。

  2017年,垃圾处理和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废水(渗滤液)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59.62吨,氨氮22.33吨,总氮54.09吨,总磷2.27吨,重金属0.05吨。

  2017年,垃圾焚烧、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焚烧废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0.38吨,氮氧化物32.40吨,颗粒物1.05吨。

  (二)集中式污水处理情况

  2017年,城镇污水处理厂134个,处理污水17.77亿立方米;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14个,处理污水0.27亿立方米;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801个,处理污水0.51亿立方米;其他污水处理设施7个,处理污水0.07亿立方米。污水年处理总量18.62亿立方米。

  2017年,水污染物削减量:化学需氧量66.87万吨,氨氮7.04万吨,总氮8.00万吨,总磷1.02万吨,动植物油0.80万吨。

  2017年,干污泥产生量38.73万吨,处置量38.36万吨。

  (三)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情况

  2017年,垃圾处理量1024.97万吨,其中:填埋579.93万吨,焚烧289.23万吨,其他方式处理155.81万吨。

  (四)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情况

  2017年,危险废物处置厂8个(不含5个危废协同处置厂),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2个。设计处置利用能力17.74万吨/年,实际处置利用危险废物7.65万吨。

  其中,处置工业危险废物1.75万吨,医疗废物1.92万吨,其他危险废物0万吨,综合利用危险废物3.98万吨。

  六、移动源

  (一)基本情况

  移动源普查对象包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2017年末,统计汇总机动车保有量518.18万辆,工程机械保有量4.1万台,农业机械柴油总动力57.2万千瓦,铁路内燃机车燃油消耗量10.44万吨,民航飞机起降架次63.86万次。

  2017年,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9.48万吨,颗粒物1335.28吨,挥发性有机物3.98万吨。

  (二)机动车污染源

  2017年,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7.20万吨,颗粒物482.79吨,挥发性有机物3.72万吨。

  (三)非道路移动污染源

  2017年,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2.27万吨,颗粒物852.49吨,挥发性有机物2654.64吨。其中:

  工程机械排放氮氧化物1.05万吨,颗粒物411.73吨,挥发性有机物1884.84吨;

  农业机械排放氮氧化物729.99吨,颗粒物38.08吨,挥发性有机物88.54吨;

  铁路内燃机车排放氮氧化物5652.76吨,颗粒物210.91吨,挥发性有机物308.01吨;

  民航飞机排放氮氧化物5825.03吨,颗粒物191.76吨,挥发性有机物373.24吨。注 释

  工业源普查范围: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中41个工业大类行业的全部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不包括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行业代码为4620)企业。

  农业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生猪全年出栏量≥50头、奶牛年末存栏量≥5头、肉牛全年出栏量≥10头、蛋鸡年末存栏量≥500羽、肉鸡全年出栏量≥2000羽)、水产养殖业(不含藻类)。

  生活源普查范围:包括城乡居民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非工业企业单位锅炉,对外营业的储油库和加油站。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包括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单位。

  移动源普查范围:包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以行政区为单位统计调查。非道路移动源包括飞机、营运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含机动渔船)。机动车保有量数据由北京市交通管理部门2018年11月统计提供。

  工业源水污染物排放量:指污染物未经处理或处理后排入环境的量。

  伴生放射性矿:指原矿、中间产品、尾矿(渣)或者其他残留物中铀(钍)系单个核素含量超过1贝可/克的非铀(钍)矿。

  挥发性有机物普查与核算口径:按照可统计原则,对部分行业和领域人为排放源进行了尝试性调查,核算范围包括工业企业燃料燃烧及重点行业工业产品生产工艺排放;城乡居民生活燃煤、餐饮油烟、家庭日化用品、城市新建房屋装饰、沥青道路铺装,对外营业的储油库和加油站;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不包括船舶)。

  公报中合计数和部分计算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来源: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