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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后不整改 依法再予重罚
发布日期:2022-03-21点击率:642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近日公布了2021年度全省生态环境系统“以案释法”8起典型案例。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办理的《被处罚后不整改 依法再予重罚》名列其中。这个案例为何能入选,亮点在哪儿?

  企业自成立以来,一直未履行建设项目环评手续

  某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混凝土制品公司)成立于20世纪九十年代,主要从事混凝土及其制品生产、加工、销售等业务。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未履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验收。

  2020年6月,生态环境部门对公司“未验先投”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责令15日内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因“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已超过两年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对此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021年3月30日,生态环境部门对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其仍未改正。同年4月14日,生态环境部门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4月29日举行公开听证。2021年5月12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公司作出罚款1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合肥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2021年7月6日,复议机关依法维持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决定,公司未提起行政诉讼。

  “未验先投”行为一直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

  《生态环境部关于“未验先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新旧法律规范衔接适用问题的意见》规定:“未验先投”违法行为发生在旧条例施行期间,一直连续或继续到新条例施行之后的,适用新条例进行处罚。

  某混凝土制品公司虽成立时间较早,但其“未验先投”的行为一直处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据此,生态环境部门对某混凝土制品公司“未验先投”行为作出第一次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此后,混凝土制品公司逾期未改正,且一直处于生产状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对某混凝土制品公司作出罚款110万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根据《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规定:“‘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的,环保部门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为第三十六条)。

  执法过程中要加强法律宣传,帮助企业完成整改

  相关人员表示,此案对于办理老企业的遗留问题有借鉴意义。

  一是要重视证据收集,形成完善的证据链。对于老企业的遗留问题,如何认定违法行为一直连续或继续是处理此类案件的关键。在这起案件的办理过程中,除了听取企业陈述外,还进行了实地走访,对近几年的环境投诉进行筛查,并收集街镇针对此企业的相关文件及企业的财税申报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能证明企业一直处于生产状态的证据链。

  二是要加强事后监管,严厉打击屡教不改行为。处罚不是目的,对违法企业查处后必须做好后督查。这家企业在2020年被处罚后,生态环境部门积极督促其进行整改,在其逾期未改正的情况下,作出了第二次行政处罚,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立法本意。同时,巨大的经济压力也将督促企业做好自身环境管理,对违法行为从“不能做”“不敢做”逐步变成“不去做”。这对在当前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形势下,合理运用“法律武器”,让环境违法行为无所遁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是要强化法律宣传,重视对企业的帮扶指导。很多老企业认为自己成立较早,成立时符合当时的法律要求,且在经营过程中作出很多贡献,因此认为用新规定来要求老企业过于苛刻。对于生态环境部门来说,在执法过程中要加强法律宣传,帮助符合整改条件的企业完成整改,提升企业环境保护意识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