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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二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启动之际,近日,中办、国办印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简称《规定》)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进行了规范。澎湃新闻注意到,相比此前的《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新《规定》亮点颇多,包括督察领导小组升格,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升格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督察对象增加了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央企,规定了每五年一轮的常态化督察方式以及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和“回头看”等三种督察类型等等。此外,《督察》还专设一章细化了督察程序和权限,并对中央和省两级督察格局予以明确。
《规定》的亮点之一是明确了督察领导小组的升格,此前环保督察工作由国务院成立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的组织协调工作由原环保部牵头负责,办公室设在原环保部,名为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去年机构改革后,原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更名“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明确为环境部的21个内设机构之一。此次《规定》再次明确今后督察工作由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推动,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党中央、国务院研究确定,组成部门包括中央办公厅、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国务院办公厅、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审计署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相比之前,组成部门减少了国家发改委、工信部、住建部、水利部等部委。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部,负责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承担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在督察对象上,第一轮历时三年的中央环保督察及“回头看”督察的对象仅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规定》明确,今后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及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有关中央企业也将纳入督察范围。
2016年中央环保督察工作在河北开展试点后,用了三年时间覆盖全国31个省份并开展了督察“回头看”工作,今后这种督察将每五年一轮常态化开展。
《规定》明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实施规划计划管理。五年工作规划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应当明确当年督察工作具体安排,以保障五年规划任务落实到位。
《规定》专设一章督察程序和权限,规定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一般包括督察准备、督察进驻、督察报告、督察反馈、移交移送、整改落实和立卷归档等程序环节,并对每个环节的具体要求予以明确。
此外,首轮中央环保督察还有另外一个效应,就是将环保“督政”的职能传递到省一级,实现了中央带动地方,在污染防治攻坚战战场上并肩作战的效果。中央和省两级督察的格局首次在新《规定》中予以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督察体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作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延伸和补充,形成督察合力。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可以采取例行督察、专项督察、派驻监察等方式开展工作,严格程序,明确权限,严肃纪律,规范行为。来源:央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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