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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关于《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说明(以下简称《决定(草案)》)。该《决定(草案)》对我省13部涉及生态环保内容的地方性法规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生态环保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对我国立法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我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有些涉及生态环保的规定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有些与后来颁布的上位法不尽一致,及时修改一些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法律规定、中央精神、时代要求的法规十分必要。”省人大法工委副巡视员李哲表示。
截至今年4月,河南省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208部,其中涉及生态环保内容的地方性法规有30余部。经对这30余部地方性法规进行认真审查、广泛听取意见,反复研究论证,河南省拟对其中13部地方性法规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补充完善云台山景区禁止性行为
“攀折林木花卉”处罚力度加大
《河南省云台山景区保护条例》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云台山景区重点保护区内除遵守第十五条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一)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四)乱扔垃圾;(五)在非指定区域吸烟、用火;(六)攀折林木花卉。”
将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修改为“乱扔垃圾或者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的,处五十元罚款;攀折林木花卉的,处三百元罚款”。该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原为“攀折林木花草的,处五十元罚款”,罚款从五十元修改为三百元,这也意味着加大了在云台山景区重点保护区内攀折林木花卉的处罚力度。
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
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最高罚五十万
《河南省信阳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在第二十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今后在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准保护区禁止的行为以外,还将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行为。
对违反以上新增第七项规定的,也增加了相应的处罚措施。该条例在第三十三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违反第七项规定,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一些行政许可项目被取消
取消“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单位资质认定”行政许可
近年来国家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行简政放权的政策,一些行政许可项目被取消,一些行政许可权被收回,致使我省的相关条例与上位法和国家政策不相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删去了《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中关于省辖市行政区域内及省辖市之间转移危险废物的行政审批的相关规定。环保部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的要求,于2014年7月4日废止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取消了‘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单位资质认定’的行政许可。”
李哲表示,依据这一变化,删除了《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十七条关于“从事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治理设施运营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规定。
排污单位无证排污或超标排放
或将受“连续处罚”
今后,排污单位无证排污或超标排放拒不改正的,或将受“连续处罚”。
《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将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条例将第四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排污单位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来源:大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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