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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长:大气污染防治法问责不严 处罚不够
发布日期:2014-12-23点击率:1293

  12月2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简称“修订草案”)议案的说明。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在作说明时介绍,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是1987年制定的,2000年修订时重点加强了对二氧化硫的排放控制,对防治煤烟型污染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特别是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加,中国大气污染正向煤烟与机动车尾气复合型过渡,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雾霾等重污染天气频发,现行法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据周生贤介绍,这种不适应体现在:一是源头治理薄弱,管控对象单一;二是总量控制范围较小,重点难点针对不够;三是问责机制不严,处罚力度不够。

  澎湃新闻从修订草案看到,重污染天气应对、行政处罚、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重点领域和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等方面都有了新的规定。

  修订草案增加一章,专述重污染天气应对。规定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时,有关地方政府应当适时发出预警,依据预警等级启动应急响应,并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限产、限产部分机动车行驶等应对措施。

  修订草案还增加了一章,专述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要求建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规定重点区域应当制定联合防治行动计划,提高产业准入标准,实行煤炭消费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并在规划环评会商、联动执法、信息共享等方面建立起区域协作机制。

  针对无证、超标、超总量、监测数据作假等污染违法行为,修订草案规定了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责令停产整治、行政拘留以及责令停业、关闭等行政处罚;对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实行按日计罚。

  关于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修订草案规定建立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考核;要求不达标的城市编制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限期达标。

  关于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修订草案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将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由“两控区”(酸雨控制区或者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扩展到全国,明确分配总量指标、发放排污许可证的原则和程序,对超总量和未完成达标任务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并约谈主要负责人。

  关于重点领域大气污染防治。修订草案规定,在燃煤、工业方面,明确国家采取措施逐步降低煤炭消费比重,细化对多种污染物的协同控制措施;在机动车方面,强化对新生产机动车、在用机动车、油品质量环保达标的监督管理;此外,还加强了建筑施工、物料运输等方面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2014年6月,环境保护部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报国务院。草案已经国务院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草案共8章10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