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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拟立法明确长三角大气污染联防协调机制
发布日期:2014-12-16点击率:1107

  我省拟立法明确建立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对在省、市边界建设可能对相邻省、市大气环境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及时通报有关信息,实施环评会商。12月15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开幕,会上听取了关于《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说明,今天上午还将进行分组审议。

  区域联动防治大气污染

  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陈军介绍,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经过长三角区域三省一市人大常委会和法制工作机构多轮协商,10月中旬长三角大气污染防治区域立法协作框架协议已基本达成。结合我省实际,《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二稿)进一步细化关于建立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协调机制。

  草案修改二稿中,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长三角区域省、市建立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机制,及时通报预警和应急响应的有关信息,商请相关省市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对在省、市边界建设可能对相邻省、市大气环境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及时通报有关信息,实施环评会商;探索建立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禁止秸秆露天焚烧等区域联动执法机制;建立大气环境质量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大气污染源、大气环境质量监测、气象、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企业环境征信等信息的区域共享。

  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引咎辞职

  此前,草案修改稿针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仅仅规定实施区域限批、取消荣誉称号。草案修改二稿进一步加大了对政府及部门的责任追究,明确相关部门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另外,草案修改二稿还增加了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和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等内容,并相应地增设了法律责任。如果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未及时查处或者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没有予以保密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也应当引咎辞职。

  晨报记者 王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