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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声在线2月20日讯(全媒体记者 赵瞳铱)记者今日从长沙市生态环境局获悉,为切实发挥警示作用,督查问题整改,该局公开通报2起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希望相关企业以案为鉴,扎实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天心区某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2024年7月16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天心区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密闭设备中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喷烤漆作业,现场检查时污染防治设施处于运行状态,42组光氧催化灯组中有35组显示故障,现场存有VOCs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显示有正常喷烤漆作业,未显示因故障停止喷烤漆作业),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准规定(2021版)》专用裁量表(表6-3)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裁量标准,2024年10月11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罚款2万元。
雨花区某旋挖机机主闯禁案
2024年11月11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雨花区某项目工地进行执法检查,该区域为政府划定的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发现宋某所有的一台旋挖机正在作业,发动机型式核准号CNFCG20657160002,该旋挖机排放阶段为国II阶段,属于《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长政发〔2024〕4号)规定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宋某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宋某的行为违反了《长沙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依据《长沙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今年2月5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宋某处罚款1000元。
来源:华声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