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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公布
发布日期:2024-12-18点击率:200

  今年以来,湖州市生态环境执法工作聚焦大气污染攻坚,持续开展“利剑”专项执法行动,高效精准执法,精准打击大气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助力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现将我市大气污染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大气污染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2024年第17期

  1

  长兴佳琳陶器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2024年4月24日,经现场检查,长兴佳琳陶器有限公司物料堆场内露天堆放陶土等原材料,占地面积约1317平方米,堆场周围未设置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或者喷淋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2024年6月13日,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该单位处以罚款1万元。

  2

  湖州龙祥染整有限公司涉气生产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先投案

  2024年5月15日,经现场检查,湖州龙祥染整有限公司技改提升项目污染物治理设施尚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生产设备即已投入使用。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2024年8月15日,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单位处以罚款48.8万元,并对该单位主要责任人施某某处以罚款5万元。

  3

  振田(德清)纺织品有限公司涉气生产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先投案

  2024年5月18日,经现场检查,振田(德清)纺织品有限公司超出环评审批范围新增建设4台定型机并已投产使用,其主要排放污染物为定型机有机废气,配套建设的废气处理设施未经环保“三同时”验收。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2024年9月12日,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单位处以罚款48.8万元,并对该单位主要责任人李某处以罚款5万元。

  4

  浙江中蓝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2024年5月16日,经现场检测,浙江中蓝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废气排放口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限值。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2024年8月11日,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该单位处以罚款30.7万元。

  5

  安吉兴能溶剂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物防治设施案

  2024年6月21日,经现场检查,安吉兴能溶剂有限公司精馏车间设置的应急排放口阀门损坏,未能及时修复及有效维护,且在非紧急情况下处于开启状态,导致部分挥发性有机废气未经污染物防治设施收集处理直接排放至外环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该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2024年9月23日,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该单位处以罚款8.12万元。

  6

  浙江安吉华逸化纤有限公司涉气生产项目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案

  2024年5月22日,经现场检查,浙江安吉华逸化纤有限公司未经环评审批,擅自新建一条聚酯生产线并投入生产,主要排放涉气污染物为乙醛、乙二醇废气等,配套建设的废气污染物治理设施未经验收已投入生产。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同时,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2024年8月20日,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对该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3.12万元。2024年8月21日,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单位处以罚款44.8万元,并对该单位主要责任人王某某处以罚款5万元。

  7

  湖州申都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2024年8月28日,经现场检查,湖州申都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挤压生产线作业过程中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配套建设的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导致生产废气未经收集处理无组织排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2024年10月29日,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该单位处以罚款3.08万元。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7日

来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