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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启用三项大气污染物排放强制性新地方标准
发布日期:2024-05-06点击率:230

  记者从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获悉,5月4日起,我区燃煤电厂和新建的水泥工业企业、煤质活性炭工业企业启用大气污染物排放强制性新地方标准。新标准将进一步削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持续改善我区环境空气质量发挥作用。

  “作为央企,对于新标准的实施,我们将严格按照要求执行,起到模范带头作用,落实好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国能宁夏鸳鸯湖第一发电有限公司生产技术部主任王建勋介绍,按照宁夏新修订的《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收严了50%、30%和50%,新增了氨的排放限值;与国内相关地方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标准相比,控制要求基本一致。“新标准对火电、水泥行业规定的有组织(排气筒)排放限值与我们企业已经完成的超低排放改造要求完全一致。”王建勋说。

  经了解,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我区燃煤电厂(含自备电厂)和水泥企业实施了超低排放改造,分别于2018年、2022年底完成改造任务。

  “近年来,宁夏火电、水泥、煤质活性炭行业污染物治理水平不断提高,为巩固取得的治理成果,使生态环境法规标准体系更好地服务于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管,开展3项强制性地方标准的修订尤为重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说。

  宁夏赛马水泥有限公司安环部主任杨树燕说,新修订的《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控制水平宽严适当,符合发展实际。近年来,该公司累计投入1.5亿余元,先后实施了脱硝系统改造、窑系统节能降阻改造及超低排放改造。依据新标准,该公司将积极推进超低排放再次升级改造。

  宁夏共有煤质活性炭生产企业63家,占全国的48%,年产量占全国的41%。“此次,宁夏对原有的煤质活性炭标准进行了重新修订,这对全国行业标准是个引领。”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说。

  为了给现有企业执行新标准提供缓冲期,煤质活性炭现有企业今年8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水泥工业现有企业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记者 李锦)来源:宁夏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