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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生态环境厅针对重点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开展执法帮扶工作,为加强警示教育,现公开三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
自贡市自流井区某砖厂污染源在线监测虚假标记案
2023年12月20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自贡市自流井区某砖厂正在生产,视频监控和生产台账显示,该砖厂在12月6日23点至12月7日9点期间正常生产,但在线监测设备人工标记为生产设施故障,与实际生产状况不符。该砖厂虚假标记的行为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人为操纵、干预或者破坏排污单位生产状况、污染源净化设施,使生产状况或污染状况不符合实际情况的”的情形。
该砖厂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案件已移交属地调查处理。
案例二
宜宾市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和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案
2023年12月20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宜宾市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正在使用国四重型半挂牵引车转运砂石原料,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要求。检查时,该公司大量砂石原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该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公民应当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案件已移交属地调查处理。
案例三
眉山市东坡区某鞋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2023年12月3日,执法人员对眉山市东坡区某鞋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刷胶、加热组合工序正在作业,部分生产设施未按照规定安装废气收集装置,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未开启运行。
该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目前属地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来源:川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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