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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出台大气污染防治约谈办法
转自:中国环境报
本报通讯员叶相成十堰报道 湖北省十堰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近日印发《十堰市大气污染防治约谈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这是十堰市为深入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所采取的实际举措之一。
《办法》指出,十堰市将针对工业源污染治理未依法依规履行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对移动源监管未依法依规履行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对扬尘污染精细管控未依法依规履行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对城市生活源VOCs治理未依法依规履行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对露天焚烧管理未依法依规履行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对重点区域(点位)摸排管控未依法依规履行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对落实应急减排措施未依法依规履行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其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的等8种情形予以约谈。
约谈一般采取会议形式组织实施。《办法》明确,约谈分个别约谈和集中约谈,对存在共性问题的有关县(市、区),有关部门或相关企业可集中约谈。为确保约谈工作客观、精准、有效,针对拟约谈事项具体情况,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视情组织或委托相关机构开展现场核查,进一步核实情况和问题,分析原因和责任。
十堰市本级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主持约谈。《办法》要求,约谈人一般不少于3人,成员根据具体约谈情形确定,可邀请同级纪委监委或本级人民政府督查室人员参与。约谈对象应当严格按照约谈要求制定整改方案,于约谈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整改方案上报约谈主体,并在约谈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同时报送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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